奢侈品牌LV,拿着中国唐朝的花纹,在中国法院告中国个体户,结果 —— 输了。
案情是广东汕头有个做服装的个体户叫黄民耀,2024 年注册了一个四瓣花图形商标,用在皮包、皮具上。LV 一看,说这跟我家老花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把这个商标废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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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审完说:不像,细节差远了,普通消费者不会搞混,黄民耀的商标有效。
LV 不服,之后把国知局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出庭。
LV告的是,第一,请求法院撤销国知局维持黄民耀商标注册的审查决定。
LV 的理由是:黄的商标与 LV四叶花卉注册商标,在图形、构图、花瓣排布上视觉近似,而且用在相同的皮包皮具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国知局的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有错误,所以请求法院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
8 月 20 号,一审判决下来:LV 全部诉讼请求,驳回。
LV现在还可以上诉北京市高院 进行二审,不过我理解二审改判的可能不大。
提一嘴,这已经是 LV 第六次就同类纹样争议起诉国知局,之前5次起诉的战绩是三胜两败。
而这个第六次的判LV输有特别的意义,
法院明确认定:宝相花、柿蒂纹等中国传统纹样,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品牌都不能独占。
这不是第一次有法院这么说,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 LV 这样的国际大牌案件中明确宣告,示范效应很强。
LV 近年来密集起诉小微商家,很多商家收到律师函就赔钱和解,不管自己到底有没有侵权。
这个判决出来后,商家会更有底气去比对、去抗辩 ——"我的图案来源于传统纹样,和你的组合标识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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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茉莉奶白案有没有影响?
直接影响不大,因为两案性质完全不同,
黄民耀案 ,是行政确权诉讼,是LV 告国知局,争的是商标该不该注册
茉莉奶白案,是民事侵权诉讼,是LV 告商家,争的是使用行为侵不侵权)
但我理解还是会很大的间接影响,二审改判的关键参考。
虽然没有约束力,但茉莉奶白的律师一定会把这个判决作为抗辩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
这样应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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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侵权定性,但大幅下调赔偿金额,这是最可能的结果。
二审法院可以引用北京知产法院的逻辑:LV 能保护的是完整组合标识,传统纹样本身的价值不属于 LV 的商誉。
因此在计算赔偿时,应该把 "传统纹样元素的价值" 从 LV 的商标价值中剥离出去,1030 万的赔偿额可能被大幅下调。
这也相当于给二审法院提供了一个台阶下 , 既不否定一审的侵权定性,又能把赔偿降到更合理的水平。
会不会改判为不侵权?
如果二审法院经过重新比对,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图案更多来源于宝相花、柿蒂纹等传统公有纹样,而非 LV 的定型组合标识,理论上可以改判不侵权。
但这个难度很大,因为茉莉奶白案有一个对其非常不利的事实:它的商标申请被国知局多次驳回后,仍在全国 2400 多家门店大规模商用,法院认定其存在 "明显攀附奢侈品商誉的主观恶意"。
这个情节在黄民耀案中不存在 —— 黄民耀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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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个判决不能直接救茉莉奶白,但给了它二审一个非常有力的谈判筹码和抗辩武器 —— 最坏的结果是赔偿额大降,最好的结果是改判。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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