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1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夹饼店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符合要求案
2026年5月中旬,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夹饼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环境卫生差,食品存放不规范,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责令改正。2026年6月初,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仍没有改正上述不规范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环境及食品存放不规范等行为,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手工披萨店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初,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手工披萨店检查,发现2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1名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该店也不能提供所购进食材的进货单据及合格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采购食品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特色餐饮坊购进鲜猪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5月初,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特色餐饮坊检查,发现其保鲜柜内存放有购进的用于制作甏肉的鲜猪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鲜猪肉的供货者资质、购进单据、合格证明文件等。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甏肉干饭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2026年5月初,任城区执法人员到某甏肉干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健康证已过期,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经调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在农村大集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摊位上销售的生猪肉无检验检疫章,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生猪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3日,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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