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推动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标志着省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正式迈入规范化、制度化全链条监管新阶段。
《办法》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明确绩效评价是对采购项目效率、效益与规范性开展综合评判的管理工作,适用于全部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搭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级联动评价体系,清晰划分三方主体权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度制定、组织财政评价、复核评价结果并联动预算调整;各预算部门统筹本系统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评价;采购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所有项目全覆盖自评,压实“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
《办法》确立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四项基本原则,要求同步考量项目支出效益与采购流程规范程度,推动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监督问责紧密衔接。
《办法》围绕采购全流程划定八大核心评价内容,涵盖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活动实施规范、预算与采购需求编制、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各方满意度、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综合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公众评判、标杆管理等方法,搭建多维度标准化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分级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档。文件对未公开采购信息、设置歧视性条款、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等严重违规行为“零容忍”,将项目评级直接定为“差”,并依法处理。
在实施流程方面,《办法》构建完整闭环管理机制。采购项目办结后,采购人须全面开展自评并留存完整佐证材料;部门评价、财政评价采用定向选取加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定向筛选民生重点、省级重大任务项目,随机抽取大额采购、存在质疑投诉纠纷项目。评价工作组结合书面资料、数字化平台数据、满意度调研开展核查,出具完整评价报告并逐条列明扣分依据,评价结果反馈采购人限期整改,由主管部门完成整改验收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办法》强化评价结果刚性约束,明确绩效等级作为次年预算编制、采购各方主体日常监管的核心参考。对评级为“差”的项目分类处置,经常性项目可采取取消预算、压减资金、扣减公用经费等措施;一次性项目督促单位追责相关责任人。对低效使用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依规问责。除涉密事项外,各类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公开”原则在官方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落地实施,补齐了政府采购长期以来“重程序、轻绩效”的监管短板,压实各环节绩效管理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我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采购管理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配套出台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细则,细化实操标准,同时指导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属地管理办法,持续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绩效监管长效体系。
来源:山西财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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