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8月15日、8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两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涉及生态修复、光污染防治、鸟类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排放交易、耕地保护、污染惩治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展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李某等人盗伐林木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为海岛生态修复提供可持续路径;关某诉某文化公司光污染责任纠纷案,法院明确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光污染并无容忍义务,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城市光环境治理和谐有序;区某非法狩猎案,法院纠正了“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
在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中,法院明晰绿色金融新兴场景中个人信息使用边界,有力保障了绿色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某生态环境局与某保险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法院合理认定“污染”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确保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某智能科技公司、代某、陈某污染环境案,法院适用“双罚制+从业禁止”,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均予以刑事处罚,警示排污重点单位从业人员切莫触碰职业红线。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管理模式。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约1.77万件,判决生态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约17.55亿元。先后出台了全国首个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司法政策文件、涉生态修复案件执行的规范指引,发出全国首份跨省司法林业碳票,创新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司法举措,深化跨行政区域生态协同保护,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最大防治合力,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李某等人盗伐林木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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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使用铁铲等工具盗伐某无居民海岛上的野生黄杨树、春花树及罗汉松等林木,在将盗伐林木运离海岛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林木总计2701株,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罗汉松7株。经测算,森林资源修复费用为37.8万余元。针对海岛生态修复难题,本案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并出具专业生态修复意见。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盗伐行为,不仅造成普通森林资源的大量毁损,还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毁损,犯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经论证,认定应由李某等人承担修复费用,由专业机构代为修复,并引导李某等人通过认购保护区红树林项目蓝碳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认购”机制,助力生态损害修复。邀请海洋科学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并参与诉讼活动,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评估生态损害、确定修复方案等工作提供科学参考。引导责任人认购蓝碳,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将生态修复融入双碳战略,为特殊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修复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
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及责任分配
——某生态环境局诉18家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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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多家企业于1992年至2017年间陆续进入某电镀、印染专业基地生产经营。长期以来,基地内所有企业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居民的生活污水及雨水均由基地排水管网排至某电厂煤灰场,逐渐积聚形成坑塘。经执法检查组发现,基地18家企业涉嫌偷排废水。经检测,涉案坑塘排放口样品总镍等多种重金属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坑塘底部原本为某电厂外派粉煤灰,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各被告偷排废水的具体数量及对污染结果的影响难以量化,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污至涉案坑塘的情况。综合上述因素,认定各被告共同承担涉案环境修复总费用的50%,并根据各被告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次数及严重程度、排放废水量等确定的排污行为严重程度分为四个档次,认定各被告按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份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长时间、多主体、来源复杂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同一环境损害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各主体法律责任的合理确定是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环境污染原因和各被告因涉案污染行为导致的刑事案件、行政处罚,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相关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情况,认定各被告按份分档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类案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入选生态环境部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鸟类犯罪行为
——区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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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区某明知野生动物不得私自捕猎,仍购买弹弓等工具,多次前往位于某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边缘的树林和堤坝边,非法捕猎斑鸠、褐翅鸦鹃等野生动物。经统计,区某共捕猎41只斑鸠和1只褐翅鸦鹃。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区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区某已赔付部分生态环境损失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鸟类的行为,纠正了“只有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内才不能猎捕鸟类”“只有珍稀鸟类才受保护”的错误观念,有力保护了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维护了区域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还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向被告人发出《护鸟令》,就严查市场出售诱鸟、捕鸟工具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措施,积极引导“捕鸟者”变身“护鸟者”,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鸟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发光设施无容忍义务
——关某诉某文化公司光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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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关某家对面由某文化公司经营的商场开业。该商场设置的巨幅LED广告屏,每天从早至晚不间断播放动态广告。2025年2月,关某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移除广告屏。经查,案涉商场所在区域为户外商业广告禁设区,案涉广告屏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经现场勘察发现,案涉广告屏发出的彩色灯光直接照射在关某家卧室及客厅的墙壁上,并持续闪烁,严重影响关某一家的正常生活。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居民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屏产生的光污染无容忍义务,遂要求某文化公司立即整改。此后,该公司关停案涉广告屏,关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光污染责任纠纷案例,传递了商业主体的经营自由需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生态权益为前提的司法理念。法院还向户外广告设施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助力健全户外广告光污染防控机制,推动城市光环境治理从一户安宁到一城有序,商业文明与居住环境和谐共生。
合理确定个人擅自处置固体危废行为的处罚标准
——肖某诉某镇人民政府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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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某镇政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肖某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擅自于2024年4月30日投产处置废电路板,至案发时共处置100多斤。某镇政府对肖某处以罚款155万元。肖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规模、危害性一般较小,承受行政处罚的能力较弱等情况,积极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促成某镇政府与肖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由15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如何处罚,并无明确规定。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具有危害性,对其进行处罚符合立法精神。但直接套用单位条款处罚个人,易导致过罚失当。法院促成本案调解外,还推动属地生态环境局修改执法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个人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处罚标准及裁量因素,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碳排放交易中个人信息权益与交易效率的司法平衡
——李某诉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自然人会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2024年间,多家与李某完成交易的企业,因需联系李某沟通交易及开具发票事宜,向交易中心申请获取李某的联系方式。交易中心依据其公示的相关规则,向相关企业提供了李某的姓名与手机号码。李某认为前述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起诉要求交易中心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交易中心向买方披露李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系基于卖方的交易附随义务及平台规则,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故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是司法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畅运行、明晰绿色金融新兴场景中个人信息使用边界的标志性案例。本案通过明晰姓名、联系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合同必须”条款,认定碳排放交易平台不构成侵权,满足了订立、履行合同的需要,实现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安全、效率之间的平衡,对保障绿色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建议推动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全域排查整治
——林某、郑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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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受某研究院委托,对深圳某地块进行土壤改良,其未按要求使用一类绿化土进行土壤改良,擅自对外出售土票,将案涉农用地用于收纳建筑工地渣土,导致该地块及相邻地块基本农田被压占毁坏约270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334万余元予以追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圳中院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生态损害情况进行核查处置,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域排查整治。该局立即开展线索核查处置,并印发《关于做好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有效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等生态环境损害全覆盖排查整治。
典型意义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人民法院落实依法严惩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类似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有力震慑和警示,同时一体考虑相关耕地质量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跨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以案件办理带动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全域排查整治的良好效果。
“污染”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某生态环境局与某保险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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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保险条款载明免责事项包括“污染(含放射性污染)”,与战争等不可抗力并列。条款释义部分记载“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保险期限内,甘某驾驶甲车与赵某驾驶的乙车碰撞,导致乙车装载的化学品泄漏及泥土污染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核算,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数额为18.5万余元。磋商无果后,某生态环境局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生态环境损害系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所载化学品泄漏引发,不属于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某保险公司应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8.5万余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免责条款中的“污染”,通常应理解为与不可抗力情形同一级别而导致的财产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某保险公司在释义部分对“污染”的解释明显与条款原意不相符,亦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人民法院通过合理认定“污染”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发挥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兜底作用,确保交通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全链条惩治非法采石破坏林地行为
——某村民小组诉某畜牧公司、陈某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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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村民小组系案涉土地的林地及林木所有权人。某畜牧公司于2003年10月起承包该地经营种养业。此后,陈某中标案涉土地改造工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清理出来的约100吨毛石售卖牟利。当地人民政府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并作出行政处罚。村民小组认为,畜牧公司伙同陈某非法采石破坏生态,遂提起诉讼,请求限期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支付修复费用19万余元等。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非法开采毛石的行为与案涉林地的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应承担侵权责任。畜牧公司作为长期承包方,应知其所承包土地状况,却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土地的真实状况、明确工程范围和禁止事项,任由陈某处置,为陈某采石破坏生态创造了条件,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陈某、畜牧公司连带赔偿修复费用19万余元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合理界定承包方基于长期承包经营产生的生态安全注意义务,认定其未作告知和限制,属于为直接采石人提供条件,构成共同侵权,实现全链条追责。本案通过强化承包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责任,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类案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双罚制+从业禁止”筑牢环境保护防线
——某智能科技公司、代某、陈某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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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2022年珠海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6月3日,该公司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因生化池和沉淀池大量储水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公司经理代某指示工人陈某将综合废水排放口的超声波流量计垫高,使其无法检测到排水情况后再排污施工。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发现,该公司于该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40余吨。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污染物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代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代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污,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适用“双罚制”,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均予以刑事处罚,有效震慑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此外,通过对相关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措施,切断其再次犯罪的路径,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态度,警示相关从业人员切莫触碰职业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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