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赃能够有效挽回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案件,行为人若能主动投案、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案情简介
杨某,男,42岁,原系某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2022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在担任某银行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审查相关贷款资料初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的贷款人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2024年,银行内部排查发现杨某的受贿行为,杨某主动向公司监察部门交代了收受回扣的事实,并上交全部款项。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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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在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司监察部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上交赃款,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根据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杨某全额退赃24万元,挽回了经济损失。
第三,杨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第四,杨某系初犯、偶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自首、退赃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赃能够有效挽回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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