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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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实务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极为常见的结案方式。很多法院只要系统查不到财产,案件就会被终本。
事实上,终本并非随意适用的结案工具,而是有着严格的实质标准与法定程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相关指导意见,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虚假终本、草率终本,只有同时满足程序穷尽、实质无财产的双重条件,法院才依法可以终本,否则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异议、申请监督纠错。
一、终本乱象的核心问题:重结案率、轻实质权利保护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为追求结案指标,存在违规终本乱象: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有处置线索,却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草草终本;或是未穷尽财产调查、未处置已查控财产、未移送处置权就直接终本。此类虚假终本、违规终本,直接导致胜诉当事人债权长期搁置、无法兑现,严重损害胜诉权益。
为此,最高法明确划定刚性红线,从程序、实质两个维度收紧终本适用标准,杜绝以程序结案掩盖执行不作为。
二、终本法定程序标准:必须穷尽全部调查与执行措施
合规终本的首要前提是程序穷尽、履职到位,未走完法定流程的,一律不得终本。
首先,法院必须全面使用“总对总”“点对点”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进行全覆盖核查,不得简化查询流程。
其次,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法院必须及时核查,一经查实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不得置之不理。
此外,若有线索、有迹象显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恶意逃废债务嫌疑,法院应当依申请启动专项审计、现场搜查等强化措施;对恶意逃执、拒不配合的主体,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坚决移送追责。
全套程序全部穷尽,才具备终本的程序基础。
三、终本法定实质标准:有财产必须处置到位,禁止消极结案
程序合规之外,终本还需满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质条件,存在可处置财产的案件一律禁止终本。最高法明确多项禁止性规则,彻底杜绝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
第一,已查控到位的财产,法院必须依法推进评估、拍卖、变卖等变价流程,不得滥用“财产不能处置”条款消极结案,更不能以申请执行人未主动申请拍卖为由停止处置、违规终本。
第二,针对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法院不得直接终本,必须依法启动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完成法定协调流程后,才能综合判断是否具备终本条件。
简言之,只要案件存在可处置、可变现的责任财产,无论查封顺位、处置难度如何,法院都必须履职推进,严禁一终了之。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遭遇违法终本的,针对未穷尽查控措施、有财产未处置、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可在收到终本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依法撤销违规终本裁定,恢复案件正常执行,倒逼法院继续推进财产处置、兑现胜诉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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