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证据审查判断的几个重点问题(节选)
张明
中国法官文联法院文化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特邀调解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
八、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犯罪的证据审查
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当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陈文清书记要求“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恶意索赔、非法催收、劳务碰瓷、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等涉网黑恶势力,以及大肆实施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的黑恶势力。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态的新变化,着力破解网络黑恶犯罪和“软暴力”犯罪证据审查中的实践难题。
(一)网络平台涉黑恶犯罪的主要特征与审查重点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涉黑恶犯罪,相较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呈现以下新特征:一是组织形态隐蔽化,成员主要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联络,组织架构虚拟化;二是犯罪行为网络化,通过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危害后果泛在化,危害后果可迅速扩散至全国甚至境外;四是黑灰产业链条化,往往与非法网贷、套路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犯罪相互交织。
审查此类证据时应当重点审查:证明网络平台运营主体及组织者身份的证据(平台注册信息、域名备案信息、服务器托管信息、后台管理员账号及操作日志);证明组织成员身份及层级关系的证据(微信群聊记录、通讯工具的组织架构设置、成员间的私信沟通记录、资金往来记录);证明组织意志的证据(组织者发布的指令信息、群公告、内部培训资料、绩效考核规则);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网页截图、应用程序界面录屏、后台数据、电子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被害人分布统计、经济损失汇总、社会舆情数据)。
(二)“软暴力”手段的证据审查要点
“软暴力”手段通常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形式实施。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认定标准,其证据审查应把握以下要点:
其一,言词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应当详细审查被害人对滋扰行为的具体描述(时间、地点、方式、频率、持续时长),包括行为发生时自身的心理状态以及正常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具体表现。审查中应当运用自白任意规则,确保被讯问人供述的自愿性;运用意见证据规则,甄别被害人、证人关于“感到恐惧”等主观感受的陈述是否有客观事实依据。
其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严格审查。应当审查相关区域的监控录像、行为人发送的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消息、电话录音;审查网络平台上的侮辱诽谤帖文、恶意差评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电子数据,应当严格按照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审查是否提取了原始存储介质或制作了经核对的副本。
其三,多源证据的综合印证。“软暴力”的危害后果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心理恐惧、生活秩序受扰等非有形损害,单类证据难以充分证明。审查中应当注重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等多源证据相互关联、综合印证,运用补强证据规则确保每一关键事实均有充分证据支持。
(三)电子数据的专门审查
电子数据是网络涉黑恶犯罪证据体系的核心。审查电子数据应当特别注意:取证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提取过程是否记录完整、是否依法进行了完整性校验、数据有无被篡改的可能。对于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提取的数据,应当审查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审查中应当注重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书证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能仅凭电子数据定罪,也不能忽视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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