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权威不容挑战,司法执行底线不容触碰。为纵深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持续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遵法守信的社会氛围,永城法院现集中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在永城市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上级法院正确指导下,永城法院持续健全执警联动工作体系,与永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拒执中队深度融合办公,构建查人找物、证据固定、线索移交、立案侦查全流程闭环打击模式,精准发力、从严治赖。2025年以来,共对758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31件33人,有力净化执行环境、维护司法公信力。
在坚持刚性惩戒、高压打击的同时,永城政法机关始终坚持刚柔并济、惩教并重,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安机关落实立案前督促化解机制,推动121起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和解结案;检察机关立足实质化解纠纷,推动13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法院执行干警全程跟进调处,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惩戒不是执行的唯一手段,维护司法权威、引领社会诚信、规范市场秩序,才是执行工作的核心价值。
本次集中发布拒执典型案例10件。其中8件为生效刑事判决案件,1件系被执行人在公安立案前全部履行义务、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1件通过《拒执犯罪预告书》警示教育促使自动履行,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案例覆盖虚假离婚转移财产、恶意隐匿失联、暴力抗拒执行、假意调解逃废债务、拒不交付特定财物、具备部分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依托律师调查令深挖隐性财产等各类典型拒执情形,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履约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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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韩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公检法 “三长” 同庭亮剑
筑牢民生司法防线
基本案情
Law
王某系韩某雇佣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墙体倒塌受伤,造成双下肢完全瘫痪,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需终身专人护理。永城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韩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韩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法院先后两次拟对韩某采取司法拘留,韩某以患有高血压、抑郁症为由抗拒执行,规避拘留措施。经核查,韩某并无持续住院及用药记录,仍实际承揽工程,借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支资金,隐匿收入规避执行。2026年3月27日,永城法院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31日将韩某抓获归案并予以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和解,韩某家属代为支付赔偿款,王某出具谅解文书。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其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于2026年7月3日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Law
本案是本案由永城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昌军统筹侦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亚东带队开展矛盾实质化解工作,组织双方多轮协商调解并出庭公诉、市法院院长闫文超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理,是公检法“三长”联动办理涉人身损害民生拒执犯罪典型案件。被执行人假借患病名义规避司法惩戒,实际持续经营获利,借用他人账户隐匿收入,拒不向一级伤残的受害务工人员履行赔偿义务。永城法院依托公检法全链条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拒执线索,以刑事追责破除“装病避执”的套路。办案中政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法适用缓刑,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统一,有力守护涉弱势群体民生权益,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02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公安立案审查期间履行全部义务
可作不立案处理
基本案情
Law
刘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11月6日,永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侯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两次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刘某仍拒不履行。经查,刘某于诉讼期间与配偶刘某妮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分割给刘某妮,后刘某妮以15万元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案外人。2025年6月25日,法院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拒执中队。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传唤刘某及刘某妮,释明拒执犯罪法律后果。刘某、刘某妮于2026年7月2日付清全部赔偿款。
裁判结果
Law
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刘某、刘某妮行为虽已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入罪情形,但其在刑事立案前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典型意义
Law
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即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预谋式规避执行,该行为属于拒执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法院穷尽强制措施后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环节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义务人全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坚持打击拒执犯罪零容忍导向,同时给予失信行为人改过自新机会,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到惩戒教育并重,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03
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恶意躲避执行,
经公告送达后追究拒执责任
基本案情
Law
蒋某与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城法院于2024年10 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蔡某支付蒋某租赁费65.5万元。2025年9月28日,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蔡某拒不申报财产,通过购买基金、离婚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永城法院向蔡某送达《拒执犯罪预告书》,并电话告知其拒执犯罪法律后果,意在督促蔡某积极履行义务。但蔡某随即关机,远赴新疆隐匿下落。法院依次采取短信、邮寄、公告送达方式,在其户籍地张贴公告,穷尽全部法定送达程序后,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4月17日蔡某被新疆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蔡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取得蒋某谅解。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转移财产、刻意隐匿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情节,于 2026年6月18日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Law
本案是被执行人采取失联跑路方式对抗执行的典型案件。被执行人收到风险警示后,刻意切断联系、远赴外地隐匿,妄图以下落不明来逃避法律义务。下落不明不能成为拒执犯罪的免责事由,法院穷尽短信、邮寄、公告等法定送达程序后移送刑事线索,通过异地警务协作将行为人抓获归案并依法定罪处罚。该案警示,采取躲藏逃逸方式规避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必将受到刑事追责,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04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采取自伤自残、损坏警车手段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Law
夏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向夏某给付夫妻共同存款分割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夏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刘某某账户存在大额资金流水,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2025年2月23日,在执行干警实施拘留过程中,刘某某谎称精神病发作,采取撕扯自身头发、头撞警车、掰断警车门把手等方式抗拒执行,造成执行工作无法推进。法院遂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6年3月23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执行逮捕。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自伤自残、损毁执行装备的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 2026年6月29日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Law
本案是行为人以极端方式对抗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名下有资金流转却拒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在法院实施司法拘留现场,借自伤自残、损毁警用设备阻挠执行,公然挑战国家强制执行权。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该行为应当纳入刑事追责范畴。该案明确撒泼闹事、自伤对抗不能成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人民法院对暴力、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惩戒,有力彰显强制执行的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
05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全流程联动调解破解拒执困局,
实质化解纠纷守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Law
2023年,刘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分两次向 83 岁的张某借款合计14.1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还款,张某诉至永城法院。2024年6月12日永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及其配偶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陈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查实刘某具备相应履行能力,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到案配合调查,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2月27日刘某被抓获归案。为实质化解涉老年人权益纠纷,公检法三部门先后七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在刑事开庭前促成双方和解,张某出具谅解书。缓刑考验期内刘某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于2025年5月27日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Law
本案聚焦高龄老年人债权保护,践行实质解纷办案理念。申请执行人系83岁老人,案涉债权直接关乎晚年生活保障。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恶意逃避债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联动摒弃简单一判了之,在刑事程序全流程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判决后持续跟进缓刑期间履约情况,推动双方从对立走向和解,既以刑事手段筑牢老年群体权益司法屏障,也为涉民生拒执案件多元化解提供可复制实践样本。
06
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假意调解转移房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Law
吕某因石某某拖欠50万元材料款诉至永城法院。诉讼中石某某认可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分期履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永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石某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还款,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城法院向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查明石某某在诉讼阶段将名下房产60万元出售过户他人,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配偶,全部债务由个人承担,造成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永城法院依法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并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拒执中队。2025 年7月2日石某某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其亲友代为全额清偿 50 万元欠款,吕某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恶意处置财产逃避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全额履行、取得谅解情节,于2025年12月22日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Law
本案系借民事调解程序恶意逃废债务的典型案件。民事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假意接受调解换取时间窗口,随即变卖房产、通过离婚剥离责任财产,刻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启动刑事追责后,行为人家属代为清偿全部债务。该案警示,利用调解拖延诉讼、暗中转移财产逃避义务,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恪守生效调解协议。
07
种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
基本案情
Law
李某与种某婚约财产纠纷,永城法院 2023年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种某返还李某彩礼款13.4万元及“三金”首饰。判决生效后种某未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永城法院向种某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种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返还判决指定交付的“三金”财物。永城法院先后作出罚款1万元、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后种某下落不明,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执行干警持续开展财产核查,查实种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支资金,遂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1日种某被抓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案后与李某达成和解并履行返还义务。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种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指定的金钱给付与特定财物交付义务,借用他人账户处置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履行义务取得谅解情节,于2025年9月20日判处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Law
本案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指定交付特定财物的拒执情形,属于婚姻家庭类民生执行案件。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履行,隐匿行踪,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规避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实体了结,法院持续深挖财产线索,移送刑事线索追究责任。该案有力维护婚姻家庭纠纷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价值。
08
练某某与某物流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收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后履行全部义务
基本案情
Law
练某某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某物流公司,永城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因物流公司未履行义务,练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4月26日永城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练某某申请撤回执行。后该物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案件于2025 年3月11日恢复执行。法院拍卖该公司两辆车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取银行流水核查,该物流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多笔款项无合理理由转移给第三方,还转移、隐匿案涉机动车安全统筹赔付的赔偿款16万元。2025年6月4日,法院向该物流公司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释明拒执犯罪法律后果。该物流公司分别于6月10日、6月18日向法院缴纳案款,清偿全部债务,练某某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案件实际执结。
裁判结果
Law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慑于刑事追责风险,主动全额履行全部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矛盾实质化解,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典型意义
Law
本案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践样本。《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风险提前向被执行人告知,给予义务人纠错悔过的宽限期。涉案物流公司背负交通事故致死的民生赔偿义务,却无正当理由转移、隐匿赔偿款项。法院没有直接移送刑事线索,而是送达预告书开展警示教育。在刑事追责威慑之下,企业主动全额履行赔偿义务,案件高效执结。该案实现惩教结合,把刑事威慑挺在前面,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实质性化解涉民生纠纷。
09
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Law
马某与秦某租赁合同纠纷,永城法院2019年8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秦某支付租赁费40万余元,并返还钢管、扣件、顶丝等租赁物。判决生效后秦某拒不履行,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永城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8 日对秦某采取司法拘留15 日。经调查,秦某在执行阶段使用他人注册的微信账户进行大额资金交易,法院将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4 日秦某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庭审中秦某抗辩流水仅属于周转资金,现其每月仅6000元工资收入,不具备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被执行人具备全额履行能力。秦某除去必要生活开支尚有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主观上具有拒执故意,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 年 11月20日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Law
本案厘清拒执犯罪中“有能力执行”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引作用。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拒执罪成立不以具备全额清偿能力为前提,扣除本人及家庭必要生活开支,尚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微信账户开展大额资金往来,有条件履行却以资金周转为由拒绝承担义务。法院结合资金流水、消费记录综合认定拒执故意并判处实刑,破除“必须完全清偿能力才构成拒执罪”的社会认知误区。
10
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利用律师调查令穿透核查,
锁定拒执犯罪证据
基本案情
Law
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永城法院2022年5月4日判决常某偿还李某欠款4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常某未履行,李某2024年11月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线上查控未发现常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李某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针对工程结算、资金往来、财产变动开展线下调查。经调查查明,常某借用两家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再转账至常某指定的案外人名下,累计收款279万余元;常某同时使用案外人财付通账户大量收支资金。根据律师调取的证据线索,永城法院对常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7月10日常某被刑事拘留,7月23日执行逮捕。案发后常某清偿全部欠款,取得李某谅解。
裁判结果
Law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某借用关联主体迂回转移工程款,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隐匿收入,规避法院执行,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拒执罪司法解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全额履行、取得谅解情节,于2025 年10月29日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Law
本案构建“法院主导、律师参与、公安联动”的拒执线索调查模式。被执行人借用关联公司承揽工程,将工程款迂回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借助第三方支付账户收款,刻意规避法院线上财产查控。律师持调查令完成线下穿透式取证,获取法院线上查控难以发现的隐性财产线索,以刑事追责威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该案充分释放律师调查令制度效能,拓宽拒执线索来源,为破解财产隐匿“隐身”难题提供实践样本。
来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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