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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能因为邢志没有前往工位就直接认定其不在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本身就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
撰文丨柯锦雄
2026年4月23日上午8点,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39岁程序员邢志(化名)驾车驶入公司负2层停车场,9点步行至电梯厅,打完卡后并未直接前往单位所在的11楼,而是询问值班安保2楼卫生间位置,不幸在卫生间内猝死。
然而邢志这一行为成了日后深圳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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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伤其类,其鸣也悲。此事冲上热搜,引发热议。明明已经打卡,难道就算感到身体不适,也需要坚持到工位上打开电脑才能算工伤吗?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本意是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争议一向是劳动领域非常典型的争议,原因在于法律对认定标准的规定过于粗糙,而实践中出现工伤的情况又非常复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工伤一般有两种类型:常规工伤以及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认定常规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常规工伤更强调外力伤害,而视同工伤则是一些特殊情形。
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常规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一类是视同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的事故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实际法律将事故严格限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其他第三人侵权,如被人用刀砍伤之类则不在此列。
对于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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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视同工伤中“48小时”抢救标准一直饱受争议。
这一标准是在工伤保险的可持续性以及职工利益之间的权衡,但是这个标准缺乏科学依据,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抢救的医疗过程持续48小时以上并不罕见。
这一个标准由此带来很大的道德风险,一些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确保工伤待遇而拒绝治疗。不同地方对于此类家属决策,在工伤认定上有不同的处理,有些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而有些则不予认定工伤。
“48小时”抢救标准是一个绝对数,但是何时起算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法院的处理规则也不同。有些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有些则以急救车上的急救记录作为起算点,还有采用病人入院后的检查确诊时间作为起算点。
同样结束时间,也即死亡时间也并不明确,临床死亡标准仅承认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时间,但是也有法院采用脑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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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以上争议而言,邢志的工伤认定争议算是非常罕见了。
据邢志的妻子刘念(化名)提供的一段与工伤科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称,邢志工位在11楼,打完卡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由此来看,深圳市人社局大概率是以邢志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标准。
一般来说,关于“工作岗位”的争议通常发生在居家办公、外出工作期间,像邢志已经进入单位大楼打卡,只不过没有第一时间去工位,就被认定不在工作岗位,有点超出一般人的理解。
工伤认定一般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认定常规工伤与视同工伤的立法用词有些许差别。
常规工伤认定适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同工伤特意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有相应的解释,但是应该如何理解工作岗位则没有明确规定。
到底什么是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有什么区别?明明已经打卡,没到工位就不算在岗吗?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所以工作场所是一种静态的空间概念,工作岗位则是空间叠加行为的复合概念,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有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和片面,在工作场所内,为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的场所和空间也应该包含在工作岗位的内涵之中。
所以,对于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处于工作状态时开展的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包括上厕所、喝水等应看作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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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份行政判决涉及的案情与邢志遭遇基本一致。
当事人也是在打卡后前往工地以外的公共厕所上厕所,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构成视同工伤,公司对工伤认定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应将前往公共厕所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范畴,维持认定工伤决定。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案例,深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都值得商榷。邢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能因为邢志没有前往工位就直接认定其不在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本身就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
本身解决生理需要就被认为是工作岗位的延伸,认定邢志当时处于在岗状态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假设一个场景,邢志前往不是2楼卫生间而是11楼的卫生间,是否也会导致不予认定工伤?邢志到了工位之后立马就到2楼卫生间,是否还会导致不予认定工伤?
深圳人社局的决定僵化地理解“工作岗位”,实际给职工提出了一个严格的要求,上班必须要先到工位才可以去解决生理需要,或者打开工作邮箱以证明自己正在工作,否则一旦突发疾病死亡则会不予认定工伤。
对一个可能猝死之人提这样的要求,不觉得很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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