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外的情况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所以,合同没有加盖甲方的公章,但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有效,但乙方明知甲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除外。
一、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生效的通用要件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据
·《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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