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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中木白
今天没有心力写文章。
下面这个环球时报报道,超七成台湾员工领不到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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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没有啥好评论的,
翻看转发这则新闻下的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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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另一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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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
现在人们面对某些别致的媒体,已经有了一套独立看新闻的思维方式。
其实这个新闻并不是我想写的,而是下面这个:
重庆男子上班期间突发脑干出血,家属呢自然要去抢救,但因为抢救超过了48小时,于是就无法算工伤。家属即便起诉,到最后也是败诉,因为这个抢救超过了4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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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加上上面环球时报的台湾工资7成啥的新闻,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搜索国外也是有着这个48小时规定吗?
结果得到的答案是:
美国没有48小时抢救时限的规定,日本也没有,
而且例子就摆在这里,罗德岛州一个报社员工上班期间脑溢血,家属抢救多日最后死亡,最终法院认定工伤,不仅获得赔偿,而且那个州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死亡的未成年子女,还需要抚养到18岁。
日本的例子 SE软件项目负责人,也是脑溢血抢救超过48小时,最后的赔偿是
遗族补偿年金:按月给配偶子女发放;
一次性遗族特别补偿金;
丧葬补助。年工资约680万日元,劳灾保险全部待遇合计约2100万日元(日元)。
当看到这两个例子,我其实想到的是,环球时报下一次做类比的时候,这一类完全也可以报道一二。
这样的报道,要远远好于那些虚假的,玩弄文字游戏的报道。
还要说什么?
一句话,超过48小时抢救不认定工伤的法律是违背伦理的,因为这样会让家属承担救治还是不救治的煎熬,救命的话会有一丝机会,而代价是救不回来就无法认定工伤。
也所以,这个法律是残忍违背伦理的,而一切的规定都不能超越伦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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