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债务人去世后,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如何实现?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已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某居民委员会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息,有效破解继承人缺位时的债权实现难题。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江某分多笔向陈某转账交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陈某又向江某借款30万元;2022年4月,陈某再次向江某借款60万元,陈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计140万元,期间陈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随后,江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卓剑锋表示,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审查,逐笔核算还款金额,最终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欠款本息,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虽主张利息存在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陈某逾期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朱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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