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吴明:
经查,北京博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博晟灵活1号私募投资基金”等5只私募基金产品为东方证券北京学院路营业部机构客户,你任该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前述机构客户返还佣金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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