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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高级合伙人、刑专委副主任,常年深耕民营医院、药企医保诈骗类重大案件,
医保诈骗案件,律师如何打掉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
结合公通字〔2025〕10 号、公通字〔2025〕15 号两份公安部资金鉴定新规,搭配法发〔2024〕6 号医保骗保专项指导意见,结合一线阅卷、批捕、庭审全流程办案经验,从实务辩护视角讲如何推翻控方资金分析鉴定、医保稽查审计报告的完整实操思路。
办理医保诈骗案件过程里,公安出具的资金分析鉴定文书、医保局移交的稽查审计材料,永远是指控当事人涉案金额的核心支撑。很多家属拿到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鉴定数字后直接慌乱,甚至主动全盘认罪、全额退还所有医保流水,不少普通刑辩律师也只会简单口头提出金额异议,找不到从根源否定这份证据的抓手。但2025 年公安部专门出台了资金分析鉴定的整套强制性管理规范,再叠加医保案件专属的证据认定标准,这份看似板上钉钉的金额鉴定,其实存在大量能够击穿的硬伤,只要沿着法定规则逐层深挖,要么直接让整份证据丧失采信资格,要么剥离大额不属于诈骗的资金,从根本降低案件指控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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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办理的医保诈骗案,某医院的审计报告截图)
拿到卷宗后的第一件事,我不会先去核对流水数字,而是优先核查出具这份资金鉴定的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准入标准。公安部配套的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里写得十分明确,资金分析鉴定属于公安专属司法鉴定门类,机构、鉴定人必须经过公安部或省级经侦部门统一登记,持有制式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合格才能开展鉴定工作。
如果案卷里附的审计材料来自普通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医保局内部稽查部门自行核算形成的报告,本质就是用行政审计、民间财会核算替代法定公安资金鉴定,完全违背公通字〔2025〕10 号文件对鉴定主体的硬性要求,这类材料本身就不属于刑事诉讼认可的鉴定意见,不能用来认定诈骗数额。
即便出具文书的是公安内部鉴定中心,也要逐一对鉴定人员资质逐条核对,查看每名参与核算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本年度审验记录。但凡存在鉴定人无证参与核算、证书过期未审验的情况,整份鉴定文书的合法性基础直接崩塌。同时还要留意回避相关细节,要是参与本次资金分析的工作人员,此前参与过同一医院的医保飞行稽查、行政核查工作,按照资金分析鉴定程序规定,这类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却没有回避,属于法定的重新鉴定事由,后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时,这一点会成为否定证据效力的关键依据。阅卷时我都会专门起草书面申请,要求办案机关完整提供鉴定机构备案名册、所有鉴定人员资格证明,一旦控方无法完整提供,当庭就能主张该份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核查完主体资质,下一步就要顺着鉴定全流程梳理程序层面的违法瑕疵,公安部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对委托、送检、受理、出具文书每一步都设置了强制规范,只要其中一环缺失、不合规,都会直接影响最终数据的真实性,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正常的资金鉴定委托,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出具正式鉴定委托书,同时安排两名持证办案人员携带证件送检,和鉴定机构共同签署一式两份的鉴定事项确认书,办案单位与鉴定中心各自留存原件。很多医保案件的卷宗里,要么缺少负责人审批手续,要么确认书仅有鉴定机构单方留存,送检人员人数、证件记录不全,这些肉眼就能发现的程序漏洞,都会成为后续推翻鉴定的论据。
鉴定正式开展前,机构需要对送检的资金存储介质做唯一性编号、数据完整性校验,同步核对配套诊疗材料是否齐全,检材残缺的应当中止鉴定。大量办理的医院案件里,公安仅仅移交了医保统筹账户、对公银行流水,完全没有同步调取对应住院病历、医嘱、每日护理记录、DRG 结算明细,鉴定机构在检材缺失的前提下直接完成资金核算,明显违反鉴定受理、实施的基础规则。结合两高三部医保骗保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要求,认定医保诈骗数额不能只依靠资金流水,必须结合完整医疗记录综合判断,这份缺少核心诊疗佐证的鉴定报告,计算出的总额自然失去客观支撑。
鉴定实施环节同样有硬性约束,规定要求必须两名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共同开展分析,常规鉴定时限三十个工作日,超期需要双方书面协商延期,最终文书还要经过专门复核人员签字、加盖鉴定专用骑缝公章,区分资金分析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两种文书格式,不能混用。实务中常遇到单人核算、超期无延期说明、无内部复核记录、文书盖章不规范的情况,每一处程序瑕疵,都能串联形成完整质证逻辑,向检察院、法院说明这份鉴定的形成过程不受法定程序约束,数据结果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程序层面梳理完毕,就到了辩护能够实现大额金额核减的核心环节,也就是深挖鉴定核算依据、检材范围存在的根本性缺陷。绝大多数公安资金鉴定都会笼统汇总医院全部医保回款,不会区分不同资金对应的诊疗行为性质,这也是和医保专项指导意见直接冲突的地方。
我在核对每一起医院案件流水时,会拆分四类应当完全从诈骗总额里剔除的资金:
- 第一类是存在完整住院流程、真实检查用药、每日护理记录的诊疗对应的统筹结算款,即便医院存在DRG 编码录入不规范、放宽入院指征这类问题,也只属于医保行政违规,不具备虚构诊疗骗取基金的刑事特征,对应资金不能计入诈骗数额;
- 第二类是患者个人账户自费支付、个人现金结算的部分,医保诈骗保护的是统筹公共基金,个人自有资金支出不存在国家基金损失,鉴定报告统一并入总额属于重复计算;
- 第三类是行政稽查阶段医院已经全额退缴至医保局的款项,按照医保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已经追缴的资金应当直接在认定数额内扣除,鉴定报告不作扣减属于重复累加;
- 第四类是医院仅通过免费体检、车辆接送这类市场拓客手段招揽患者,全程没有伪造病历、虚增项目的流水,单纯经营推广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主观目的,对应结算金额同样应当剥离。
除此之外,不少鉴定会采用抽样估算、笼统推算的方式得出总额,没有做到每一笔流水和诊疗单据一一对应,这完全不符合资金分析鉴定要求的数据清洗、逐笔校验技术标准。还有的核算直接把全院所有科室流水统一归责给实控人、大股东,没有区分不同科室、医护人员独立实施的违规行为,忽略共同犯罪中各主体责任对应的资金区间,这些核算逻辑上的漏洞,都能通过我方制作的分项核对专项意见逐一推翻。
还有一处容易被普通律师忽略的质证关键点,就是鉴定文书越权作出法律定性。资金分析鉴定的法定职能,仅能客观罗列资金收支、流向、差额等客观数据,无权判断某一笔资金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医院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但大量控方提交的鉴定文书里,会直接出现“某某医院虚构诊疗骗取医保统筹资金 XX 万元” 这类法律判断表述,鉴定人员本身没有司法认定的职权,这类定性文字应当直接排除,整份文书仅剩余单纯流水数据可供参考,不能单独用来指控犯罪。
从案件办理阶段划分,不同时期都有对应的动作逐步瓦解这份鉴定证据,侦查阶段当事人刚被羁押、初步资金报告出具时,我会第一时间向办案公安提交书面异议书,列明资质、检材、核算方法存在的全部问题,申请中止鉴定、补充调取全套病历材料,这份书面意见会同步移送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能够大幅降低高额金额带来的社会危险性评价,提升取保、不予批捕的概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是核减涉案金额的最佳窗口期,完整阅卷梳理全部瑕疵后,立刻向检察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要求完整调取鉴定机构全套备案资料、鉴定原始底稿、送检全部电子数据,同步提交正式重新鉴定申请书,把公安部资金鉴定规定第三十一条列明的全部法定情形逐条对应本案瑕疵,申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诊疗材料,另行委托合规机构重新核算,配套提交区分刑事骗保与行政违规资金的专项法律意见,争取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下调指控数额。
进入一审庭审环节,会把前期梳理的资质、程序、检材、核算、越权定性五大维度当庭分层质证,同时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针对检材缺失、总额推算、资金不做分类核算等核心问题当庭发问,直观暴露报告的漏洞。同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当庭对比完整病历与控方鉴定的核算逻辑,出具分项核对的专业意见,形成对抗控方鉴定的完整证据链条,法庭辩论阶段整合三份核心文件的条文综合论证,说明案涉资金鉴定多重法定瑕疵,检材残缺、核算标准不符合医保案件专门证据规则,请求法庭不予采信这份鉴定,以我方分项核对后的真实涉案金额作为裁判依据。
长久办理医药医保类案件我有很深的体会,市面上大部分只做普通诈骗的刑辩律师,并不知晓2025 年公安部专门落地的整套资金鉴定管理规则,质证时只能泛泛提出金额过高,找不到从合法性层面否定证据的路径。而医保诈骗案件的辩护,必须打通医疗专业规则、财会资金核算、公安司法鉴定三套体系,才能层层瓦解控方核心金额证据,要么直接排除审计、鉴定文书的证据资格,要么剥离数百万不属于刑事诈骗的结算资金,既能够大幅减轻当事人量刑压力,也能在取保、不起诉、适用缓刑等关键辩护目标上打开空间。也提醒所有医院院长、股东家属,看到高额资金鉴定报告不必盲目恐慌,更不要急于全额退缴所有医保流水,委托深耕医药医保垂直领域的专业律师,依托法定鉴定规则完整质证,才是维护人身、财产双重权益的最优路径。
本文引用核心法规:《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通字〔2025〕10 号)、《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2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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