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上海松江区不少曾在财富管理、投资理财类公司任职的市民找到专业律师咨询,自己只是公司的普通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拉客户投资拿提成,现在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会不会要自己承担刑事责任?针对这类高频咨询,有着14年刑事辩护经验、上海市律协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王国强给出了专业解答,王律师深耕上海刑事领域多年,办理过包括涉案390亿元的上海中晋非法吸收存款案在内的多起重大非法集资类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司法裁判尺度非常熟悉。
王国强律师首先明确,并非所有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业务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追责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判定,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帮助募资的行为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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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如果业务员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完全不知情,比如公司具备完整的工商注册资质,对外宣传的投资项目都有看似正规的备案材料,甚至公司要求员工自身也要投资对应产品,业务员入职时间短、仅领取固定底薪,没有获得过高额业务提成,也没有参与过项目设计、募资规则制定等核心工作,这种情况下因不具备主观犯罪故意,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则是: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募资资质,仍然通过发朋友圈、开推介会、熟人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固定回报,诱导社会公众投资,且从中获得了远高于普通薪资水平的提成、佣金的,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普通业务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相较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的量刑会更轻,如果有主动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情节,还能进一步获得从轻处理。王律师提到,他此前代理过上海某区涉案金额近400亿的非法经营案,其中一名持股比例很低的小股东兼业务主管,就是在介入后梳理了其参与程度、退赃意愿,成功帮助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也获得了从轻判决;还有多起普通业务员的案件,最终都争取到了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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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核心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同时满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特征,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缺少任何一个特征都不构成该类犯罪。【非吸案退赃退赔的法定从轻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业务员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如果业务员存在“长时间参与募资业务、获得的提成明显超出正常薪资水平、曾收到过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自身从未投资过公司推介的产品”等情形的,即便本人辩称不知情,也大概率会被推定为主观明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王国强律师作为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有多年部队履历,执业14年以来深耕上海本地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合规领域,是上海市律协认定的刑事专业律师,还担任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茸城法治讲堂宣讲团成员,曾获评法律快车十大优秀律师、315消费者好口碑奖,同时还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他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过程中会结合海量同类裁判案例与办案机关高效沟通,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取保候审、从轻判决的最优结果,是上海本地处理刑事类案件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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