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员工拒绝轮岗培训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解雇合法
一、基本信息
案号 (2025)苏民申7185号
案件名称 邓某诉常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案
裁判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文书类型 民事裁定书(再审审查)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 再审审查
案由 劳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邓某 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常州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三、案件经过
邓某因与常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4民终405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四、再审申请人(邓某)的主要主张
1. 调岗未经协商一致:邓某原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将其变更为装配工,应与其协商一致;两岗位工作内容、时长不同,薪酬不变即属降低工资标准。
2. 拒绝调岗有正当理由:拒绝调岗并非无正当理由,不构成《员工手册》中的"较重违纪"。
3. 拒绝签字合理正当:公司交付的《员工轮岗培训表》无公司签章或负责人签字,邓某拒绝在空白表格上签字属合理行为。
4. 已配合轮岗培训:2023年6月1日至装配车间参加了轮岗培训,已履行主体义务,签字仅为附属行为,不能以此辞退。
5. 三次警告均无正当理由:公司三次警告均不成立,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6. 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249.6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法院审查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核心裁判要旨: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合法、合理、正当的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具体认定:
1. 轮岗培训属合理用工自主权: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及完善人才储备的目的,安排员工参加一定期限的轮岗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合理正当的自主用工范畴。
2. 邓某拒绝轮岗培训无正当理由:
-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口头通知邓某到装配车间参加3个月轮岗培训,薪酬不变,邓某不同意且拒绝签字,也未前往装配车间。
- 5月30日公司再次书面通知,邓某仍未报到。
- 6月1日、2日上午邓某虽至装配车间参加轮岗培训,但仍拒绝在《员工轮岗培训表》上补办签字手续,之后未继续参加。
3. 拒绝签字理由不成立:《员工轮岗培训表》中需要相关负责人填写的栏目与邓某无关,邓某作为员工只需在其需填写的栏目中签字即可;表格上尚无相关负责人签字,不能成为其拒绝签字的正当理由。
4. 构成较重违纪:邓某拒绝公司的轮岗培训要求,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令或安排的情形;在公司多次沟通并书面警告的情况下仍不服从安排,属于较重违纪行为。
5.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在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六、裁判结果
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七、、援引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八、案件要点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单方安排轮岗培训、劳动者拒绝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案件。法院的核心立场是:
-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在调岗(轮岗培训)具有合理性(薪酬不变、期限明确、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当服从;
- 劳动者对附属义务的拒绝不能成为对抗主合同义务履行的正当理由;
-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后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