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海法院子牙法庭审理一起通过网络形式侵犯人格权的纠纷案件,法庭以公正裁判、当庭释法,划定网络言行法律红线,引导辖区群众依法处理纠纷、尊重他人人格尊严。
案件情况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从事游戏代练工作,二人均系某微信群成员。2025年6月,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订单消息,原告发送群消息“1,多少钱”表示想接单,并询问价格。被告回复“45打吗”。原告表示让群里另外一个成员“阿明(晋级赛补分战神)”先打一下,最终没有接被告发布的订单。因原告询问价格后并没有接单,被告随后在微信中发送群消息“要不就别扣。扣了还看价格”“什么玩意”。原告回复被告“我建议下次直接带上价格,不然你不带价格别人肯定要问的啊”“还有说话文明一点,这样显着你很有素质”。
后原、被告在微信群继续争论此事,被告持续使用侮辱性语言在微信群里针对原告发布群消息。同年7月,原、被告再次因接单一事进行争论,被告仍继续使用侮辱性语言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发布群消息。同时,被告自2025年6月至7月期间,陆续共向原告拨打340通电话,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在原告接通的电话中,被告仍继续对原告使用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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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被告因“接单”问题与原告产生争议,双方本应理性处理,但被告持续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并经其他群成员劝阻无效,导致事态升级,被告发布的群消息明显带有贬损性、误导性,其行为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另外,被告持续向原告拨打340通电话的行为,明显不是理性之举,确对原告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中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发布期限为连续七天,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肆意宣泄负面情绪的“自留地”,虚拟账号不能成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遮羞布”。微信群、短视频、直播具备公开传播属性,匿名、私密群组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一旦实施网暴,需承担删帖、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情节恶劣将触及治安处罚乃至刑事犯罪。
来源: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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