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在饲养宠物日益普遍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养宠人已经养成了遛狗牵绳的良好习惯。然而,不少饲养人心中仍有一个疑问:我明明给狗系了牵引绳,也打了疫苗,狗没有咬到人、没有碰到人,仅仅是“吓”到了路人,我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需要。一位女士遛狗时虽系了牵引绳,但因绳子过长,爱犬先行窜入马路,惊吓到路过的电瓶车驾驶人致其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饲养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本文将从这起典型案例出发,系统解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法律要点,帮助养宠人和路人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
01
背景
一根过长的牵引绳,一场意外的摔伤
某日,高某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牵引绳长度较长,犬只与高某之间存在一段不小的间距。当犬只先行步入马路时,恰逢沈某驾驶电瓶车路过。沈某被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紧急制动后从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沈某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沈某认为,自己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某承担。而高某则十分困惑且委屈:我的狗既没扑人、也没咬人,我明明按规定牵了绳子,凭什么要我赔?
双方协商未果,沈某将高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02
难点
饲养动物侵权案中原告面临的“三重门”
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原告维权面临多重法律障碍: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举证困境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饲养人存在过错,但仍需证明三要素: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损害结果(十级伤残)客观存在,但“动物的加害行为”如何界定?犬只并未直接接触受害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害行为”?这是原告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不接触,算不算“肇事”?
被告高某的核心理由是:犬只佩戴了牵引绳,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犬只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物理接触,原告摔倒系自身驾驶不当所致。这一抗辩将争议焦点引向了侵权责任最核心、也最棘手的问题——因果关系。在没有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惊吓”与“摔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此类“无接触式”侵权案件的最大难点。
(三)损失金额巨大,被告抵触情绪强烈
本案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主张的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总额高达19万余元。面对高额赔偿,被告既困惑又抵触——在她看来,自己已经做到了文明养宠的基本要求,难以接受如此高昂的赔偿金额,调解意愿自然极低。
03
策略
以“相当因果关系”破局,锁定赔偿责任
面对上述难点,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精准的法律适用策略,原告方的诉讼思路同样值得借鉴:
(一)精准定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绕开“过错”争议
本案中,原告并不需要证明高某存在过错(如未牵绳、犬只性情凶猛等)。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只需证明三个要件: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高某虽主张“已牵绳”“已尽义务”,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这些抗辩并不直接阻却责任成立。
(二)以“相当因果关系”架起加害与损害之间的桥梁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法律策略,是将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直接接触”拓展至“相当因果关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指出,我国侵权法上通常采纳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若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既存状态的危险,或使受害人陷入新的危险之中,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高某的牵引绳过长,导致犬只活动范围扩大、先行进入道路,这一行为使沈某在正常骑行中陷入了突发的危险状态。沈某受惊吓后摔倒,属于一般人面临突发情况都会做出的正常反应,两者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三)全面列明损失项目,用鉴定报告固定赔偿基数
原告方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三期(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为各项赔偿提供了计算依据。从医疗费到残疾赔偿金,从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律师代理费,每一项均有相应票据或法律依据支撑,使得法院在判决时能够逐项认定、全额支持。
04
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19万余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某的受伤与高某爱犬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未能举证证明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高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05
金句
金句一:“宠物致人损害,不取决于‘咬没咬到’,而取决于‘吓没吓到’——无接触式伤害,照样构成侵权。法律保护的不是皮肤的完整,而是人身的安全。”
金句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潜台词是:养宠是你的自由,但自由一旦外化为风险,风险就得由你承担——无论你多么小心。”
金句三:“牵引绳不能只拴狗,更要拴住风险。绳子太长,等于没拴;控制不力,就是放任。狗进入马路的那一步,就是赔偿责任启动的起点。”
金句四:“相当因果关系的通俗理解是:如果没有你的狗突然窜出来,人家就不会摔成十级伤残——这个‘如果’,就是19万的由来。”
金句五:“养宠有爱,但爱有边界。边界的那一头,是路人的安全,是你的钱包,也是法律的底线。”
(注:以上案例基于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崔星月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