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工网)
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据新黄河客户端报道,近日有网友发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特警车辆,将其他品牌汽车车标更换为“长城汽车”的车标。8月11日,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通报称,立即全面开展调查,将在第一时间公布调查结果。此前,当地有关方面回应称,车标确系人为更换,正在整改。
事件被曝光后,不少网友指出,该车与某款日系豪华越野车高度相似——“懂车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机动车可以随意“换标”吗?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而车标是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核心外观识别信息。
从《警车管理规定》看,警车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实行的是定编管理,有编号有档案。私自更换车辆标识,不仅不符合规定,也会给管理带来一定障碍。
从《商标法》的规定看,商标是商品的重要标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尤其是同种商品、知名商标。
不难看出,机动车随意换标肯定是不被允许的,警车作为公务车辆、特种车辆,更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对此番事件,公众更在意的是,相关人员这种“用矿泉水瓶装名酒”的操作究竟目的何在?涉事车辆的真实品牌型号是什么?为什么要刻意低调?该车辆是如何成为警车的?是否纳入了警车编制和公务用车台账?是否符合有关采购的规定和流程?相关人员是否知法违法?
警车擅自“换标”,不是小事,背后关联的是公务用车标准执行、警车管理规范、纪律作风建设等深层次问题。执法者必先守法,对公安机关而言,这不仅是执法车辆、装备的问题,更是执法机关自身的法治建设、形象和公信力的问题。期待当地在调查“车标”事件的同时,彻查其中潜藏的深层次问题,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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