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过这么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立案侦查,之后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注:获刑之前其身份是退休公务员),就是这么一位戴罪原告,却在一起民间借贷官司中得到了法院正、副院长、庭长的特别关爱:两次批准缓缴80多万元诉讼费到执行阶段,结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数年了,原告的诉讼费仍然未缴清。这么荒唐的滥权行为,就发生在鄂尔多斯市中院。
这起案件的两位当事人,一位是退休公安干警高某某,另一位是女企业家韩某某,他们原本是熟人互相拆借,资金往来频繁。到了2015年,两人坐下来对了一次账:韩某某给高某某转了3.5亿多元,高某某给韩某某回款约3亿元。按照双方对账,韩某某认为多付了高某某5500多万元。按常理,彼此这么信任,相互间关系应该很好。可惜,朋友之间不能共钱财之事,友情沾上金钱必遭反噬。这两位忘年交好友,因为金钱反目,高某某将韩某某告上了法庭。于是,三件极其荒诞的事情发生了:
![]()
第一件,2015年,鄂尔多斯市中院以“遭遇金融危机,生活困难”为由,让高某某缓缴了诉讼费。到法院打官司缴纳诉讼费,这是国家规定的“铁规矩”,只有五保户等特殊困难人群才能得到缓缴或不缴的司法救助。而且,缓交诉讼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
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高某某显然不属于司法救助对象,却在这起案件中被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庭长、副院长、院长“关爱”了两次——高某某在2015年12月15日开庭前,尚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直到开庭后的2015年12月16日和18日,即开庭后的一天和第三天,先后两次向鄂尔多斯市中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理由是“遭遇金融危机,生活困难”,第一份申请将诉讼费缓到“开庭前交清”,第二份申请将诉讼费缓到“执行阶段”,两次申请中院领导都批准了。奇怪吧,谁能有这么大的面子,让法院领导接连批两次?!咱打官司得先交钱,这叫诉讼费,是打官司的门槛,是民事案件不可逾越的规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得先交案件受理费,不交费法院就通知你补交,法院通知了还不交就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是,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某某被司法救助了,法院难道不应该按照交纳诉讼费的铁规矩撤案交费进行重审吗?
第二件,本世纪以来,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高利放贷、高利转贷等犯罪猖狂,从基层法院到市中院的民事案件,多数都是这类经济纠纷。应该说,这里的法官审理这种案件很有经验,一般不会发生特别离谱的事情。比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法官一定会指定一个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由事务所审计原、被告双方的银行对账单,之后拿出一份审计报告供法官判案参考。而在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韩某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资金往来进行专业审计,法官却始终不允许。法官单方面认定了原告一方的说辞,武断地判决韩某某偿还高某某1.2亿多元。于是,便出现了“我借给你钱变成我倒欠你钱”的司法荒诞剧,如此判案岂能案结事了?
![]()
第三件,如果说高某某“不交费也能打官司赢官司”是开场秀,接下来的财产保全就更离谱了。案件在未开庭前,高某某申请保全韩某某名下资产,包括商业用房、住宅、车库、车辆,还有三家公司的大额股份,总价值远超诉讼标的,但鄂尔多斯市中院还是批准了。而高某某提供的担保仅仅是三套、合计300多平方米的房产,估值不过三百万元。
这起案件的三处硬伤或瑕疵我讲完了,如今,当年签字批准操作案件的副院长和院长都被纪委监委查处判刑了,而由他们的错误造成的错案至今没有纠错,该案件原告高某某至今也没有缴清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必须提供真实、充分的经济困难证明。高某某缓缴诉讼费,尽管社区开具了“老伴去世,一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但他每月有退休金,名下有房产,有3627万元的“自有资金”。一个领了退休金还拥有3000多万元“自有资金”的人,生活会困难吗?
高某某这种既不符合条件,材料又有明显瑕疵,审批还严重倒置的情况,已经不是“走程序”,而是“绕程序”。老百姓要是这样做,估计连立案窗口都进不去,高某某不仅能进门,还能稳坐原告席且全程绿灯,这一切的一切都说明他背后有靠山。
![]()
这起案件,表面看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对鄂尔多斯市司法公正的一次严肃叩问。不交诉讼费能开庭,三百平方米房产担保能撬动上千万资产,被追刑责的原告能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司法救助……这些事叠加在一起,绝对不是巧合,一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作。
法律不该是少数人的特权通道,否则,当人们开始怀疑“规则只对老百姓有用”的时候,真正的代价就已经开始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