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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湖北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8月9日晚9时35分,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人行天桥上有人发生肢体冲突。该局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金某(男,45岁,街道城管协管员)在巡查时与摊主黄某某(女,44岁)、任某某(男,45岁)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黄某某、任某某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随后,金某同事严某(男,39岁)、郭某(男,40岁)闻讯赶来,3人对黄某某、任某某进行殴打。
目前,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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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媒体记者咨询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摊主黄某某、任某某先动手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先动手者通常被认定为冲突的主要过错方。摊主殴打金某的部分,很可能被认定为殴打他人而非互殴。
根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因琐事争执,一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还击方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本案金某被打后,其同事严某、郭某闻讯赶来,三人共同对摊主进行殴打。此时金某已非正在遭受侵害时的防卫,而是事后纠集他人报复,主观上已转为伤害故意。因此三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来源 | 平安武昌、潇湘晨报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檀琛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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