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发生的一起消费金融电子贷款合同管辖异议二审案件中,一份看似普通的电子信贷合同,却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某消费金融公司与杨X线上签订电子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纠纷由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管辖。杨X逾期拖欠本金、服务费合计四万余元,公司向约定法院起诉,但一审法院以电子签约地点不确定、管辖约定无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了赵剑律师。
赵剑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电子信贷合同是解决管辖权问题的核心。赵剑律师整理了电子信贷合同、授权书、本地分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证据。在二审庭审中,他重点论述:合同三方主体共同书面约定管辖,签约服务商本地经营场所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法律认可约定签订地优先于实际签约地点,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他完整地提交了上诉事实与法律依据,让法院清晰地看到了案件的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电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签约地点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裁判理由指出,案涉管辖条款系各方真实合意,约定地点与纠纷存在实际业务关联,电子合同不影响管辖约定效力,原审否定协议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同样,在田园综合体工程欠款二审案件中,山东济南的赵剑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能力。某工程公司承接某生态农业公司大棚、泄洪沟渠等田园综合体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总结算书确认总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后单独出具 85 万元借条,明确该款项为项目工程款。到期被告拒不支付,上诉抗辩已向项目人员支付 50 万现金应抵扣欠款等多项理由。
一审阶段,赵剑律师完整收集施工合同、开工文件、工程签证、验收资料、总结算协议、85 万元盖章借条等全套书面证据,借条手写备注可佐证款项归属原告公司;调取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周X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用,一人公司无法区分公私财产,主张股东连带清偿。二审针对对方证人、现金收条等抗辩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现金付款无转账凭证、付款时间早于结算对账,私下合作协议仅约束三方个人、不对公司生效,证人陈述与工商登记矛盾无证明力,提交书面答辩完整反驳全部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债务承担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应按照结算书和借条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其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农业公司支付 85 万元工程款,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按 LPR1.3 倍支付逾期利息;周X作为原一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关键条款,如管辖法院、款项用途、违约责任等,并且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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