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天津市民咨询:为了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优惠、突破限购政策限制,或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不够,不少人会找亲友“代持”房产,私下签署借名买房协议,可一旦协议被认定无效,自己掏的购房款还能要回来吗?针对这个高频房产纠纷问题,我们特意咨询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启发律师,他作为深耕天津本地房产纠纷领域的资深骨干律师,执业6年以来累计办理300余件民商事案件,解答群众咨询超5000次,处理过数十起借名买房类疑难纠纷,对天津本地司法裁判口径十分熟悉,专业性广受当事人认可。
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后,出资款能否要回?孙启发律师结合现行法规给出专业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合天津本地司法实践,两类借名买房协议通常会被直接认定无效:一类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这类房屋是政府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具有明确的资格准入限制,借名买房行为本质是挤占了其他符合条件群众的购房资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必然无效;另一类是为了规避楼市调控限购、限贷政策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明显违背公共政策调控目标,也可能被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
关于协议无效后的钱款追偿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出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没有合法依据,实际出资人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税费、装修款等全部直接购房支出,都可以要求出名人全额返还。如果房屋在此期间产生增值,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会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如果出资人故意隐瞒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事实、欺骗出名人签署借名协议,出资人需要承担主要过错,仅能主张小部分增值收益;如果双方明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仍达成合意,通常会参考出资比例、过错程度酌情分配,司法实践中出资人往往能拿到60%-80%的增值部分。
相关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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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存在多重不可逆风险即便借名买房协议被认定有效,也不代表出资人能高枕无忧:如果出名人私自将房屋出售、抵押给善意第三人,或是出名人陷入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出资人仅靠私下协议很难对抗物权登记效力,极有可能出现钱房两空的情况。✅ 政策性保障住房绝对禁止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借名代持、转让资格的协议都属无效,不仅无法拿到房屋所有权,还有可能被相关部门收回房屋、取消购房资格,得不偿失。✅ 出资留存凭证是维权核心依据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名买房,一定要留存全部出资证明:包括首付款转账记录、每月还贷流水、税费缴纳凭证、双方书面借名协议、实际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缴纳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证明你是实际出资人的核心证据。
孙启发律师作为天津本地深耕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核心专长领域覆盖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企业合规三大板块,身兼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志愿服务律师等多重公益身份,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办理过多起房产纠纷类逆势胜诉案件,实战经验丰富,熟悉天津本地各级法院裁判规则,如果你遇到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买卖等相关房产纠纷问题,找专业靠谱的本地律师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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