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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中国现行的保险征税规则
二、情形1:退保资金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税
三、情形2:保单分红收益是否需要交税
(一)性质认定与纳税争议:实际领取的保单分红通常需要缴税
(二)模糊地带:留存在保单内的分红是否已经构成所得
四、情形3:保险赔款的免税规则与适用边界
(一)基本规则:保险赔款依法免税
(二)潜在争议:风险保障属性与投资属性的区分
五、总结:境外保险的税务逻辑与合规要点
随着CRS信息交换常态化,境外金融资产的透明度持续提高,2025年开始,中国税局加大了对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的征管力度,境外收入纳税的遵从度显著提高,然而,针对境外保险是否需要交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解读。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内地投保人已收到税务机关就其境外保单收益申报境外所得的缴税通知,要求就相关收益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2026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公开回应称,“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在协助客户报税、接受机构采访、发布公开视频时,我一直建议大家区分理解保险的不同收入类型,建议针对境外保险的退保收入、分红交税,而对保险理赔区分看待,符合条件的理赔可以免税。
其中,退保收益大概率需要交税;分红收益应当依据是否提取分别看待,提取的通常需要交税、不提取的可能无需交税;保险理赔大多仍属于免税收入,是否区分保险类型分别进行征税则需要税务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本文将继续延续我之前的观点,针对境外保险的征税规则展开税务分析,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境外保单的征税问题。
一
如何理解中国现行的保险征税规则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境外保险制定专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规则。境外保单项下不同款项是否征税,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所得性质分别判断。
要讨论保单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就要首先了解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可能通过保单获得收益的集中方式。实务中,境外保险保单项下的资金给付,可以根据其产生原因和法律性质划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退保时取得的增值部分;二是保单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收益或其他类型收益;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的理赔金。
上述收益虽然均源于保险合同,但其形成基础、所得性质及税务处理并不相同,应当分别进行判断。下面我们分三种情形分别探讨保险收益的征税原则。
二
情形1:退保资金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税
性质与税务处理:原则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退保是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回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取得的款项通常包括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成本,以及保单在存续期间形成的增值部分。
对于具有理财属性的保单,如果退保金额超过投保人的实际投入成本,超出部分则构成退保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财产转让所得”列为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进一步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权益虽然不同于股票或者股权,但具有可计价、可退保并能够形成现金价值的财产属性。
退保取得的增值部分,实务中税务机关倾向于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比例税率征收。其法理基础在于:保单权益具有可计价、可转让、可退保变现的财产属性,增值部分符合“转让财产取得所得”的经济实质。
但需提示的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财产”的枚举中并未明确包含保单权益,未来若出台专项规则,具体税目归类与计税口径仍可能进一步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转让所得以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退保所得并非全额征税,原则上仅对退保金额超过保单成本的部分征税。
退保的税款缴纳通常由保单持有人缴款,但我们认为,如果退保金额低于投保金额,则不产生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保险周期相对较长,在现行的税务规则下,建议投保人保留好保单及投保的资金流水,便于在退保时确认保单购入价格,以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
情形2:保单分红收益是否需要交税
(一)性质认定与纳税争议:实际领取的保单分红通常需要缴税
与退保不同,取得分红并不以保险合同终止为前提。保单分红通常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经营成果或者分红保单项下的利益分配,具有明显的收益分配属性。然而,对于此部分收益是否需要交税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具有收益分配性质的保险分红、利息,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局倾向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保险分红、利息征收税款。
部分解释认为,只有针对债权、股权的收益才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需要注意的是,第六条规定中虽然强调了来源于债权、股权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税,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税局只针对债权、股权的收益征收税款,“等”字本身可能包含其他具有收益分配功能的财产权利。
对于保单而言,依据保险合同取得分红,虽然其权利基础并非传统的股权、债权,但该款项本质上属于保险公司将经营成果或者投资收益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具有收益分配属性。因此,部分税局才按照该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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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糊地带:留存在保单内的分红是否已经构成所得
实践中,保单分红并不一定直接支付至保单外部账户,还可能按照保单持有人的选择或者合同约定,继续留存在保单内累积生息、抵缴保费或者用于再投资,这种情形是否已经构成个人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取得所得”是有争议的。
现行全国性税收规定尚未对境外保单内部留存分红的纳税时点作出专门、统一的规定。判断该笔分红是否已经构成“取得所得”,需要综合考察分红是否已经确定归属于保单持有人、是否可以随时支取,以及持有人是否已将其用于抵缴保费或者再投资等因素。
在现阶段的税务实践中,对于尚未提取、继续留存在保单内部的分红,各地的征税则可能出现执行不一致的情况。
实际上,境外保险的结构较为复杂,若要明确对保险的年金、分红的税务处理原则,则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加细化的解释,比如,留存在保单中尚未提取的收益是否需要交税;以年龄为发放条件的年金(而非因理财产生的收益)是否也按照“分红”进行交税;要员类保险如何征税等。
值得关注的是,境外保单的分红实现机制正在成为税务判定的关键变量。以香港储蓄分红险为例,美式现金分红一经派发即脱离保单、进入投保人可控账户,“已实现所得”特征明显;而英式分红的复归红利以增加保额形式留存,终期红利须至保单终止时才发放,在投保人未实际支取前,属于“未实现资本增值”。
从近期征管实践看,税务机关当前聚焦的是“实际领取的现金分红”与“预缴保费利息”两类已实现收益,对留存于保单内部的未实现红利,现阶段通常不纳入当期征税范围——但这并非法定豁免,而是一种征管口径。未来是否会根据分红归属、支取权利及实际处分情况等因素调整纳税时点,仍有待专项规则进一步明确。
四
情形3:保险赔款的免税规则与适用边界
(一)基本规则:保险赔款依法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理赔权利人支付的赔款,原则上属于法定免税所得。
该项规定并未区分保险合同签发于境内还是境外,也未区分赔款由境内保险公司还是境外保险公司支付。
因此,对于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以风险保障为主要功能的产品,若款项确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支付,并具有风险补偿性质,通常可以适用保险赔款免税规则。
(二)潜在争议:风险保障属性与投资属性的区分
理赔金税务处理的潜在争议,不在于保险赔款是否免税,而在于某些投资属性较强的保险产品,其合同项下给付是否全部具有保险赔款的性质。部分储蓄型或者理财型保险的保障杠杆相对有限,产品利益主要体现为现金价值增长、保单分红和投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税局在判断相关给付是否属于免税的保险赔款时,则可能穿透保险合同的名称,结合保险责任、给付条件、金额计算方式及其与保费投入、现金价值和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穿透分析目前仍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截至目前,尚未出现税务机关对纯身故理赔金否定其保险赔款性质并予以征税的公开案例。
但是,若以传承视角来看,投保人购买的虽然是理财型保险,但实际获得理赔金的是对应的受益人。即便认为理财型保险的理赔收益可能需要征税,我们认为,这种类似于赠予或继承(仅为类似)的资金获取途径,在尚未出台遗产税、赠与税或保单征税的细化规则时,不宜认定为应税收入。
五
总结-境外保险的税务逻辑与合规要点
境外保险的税务处理不能简单概括为全部征税或者全部免税。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而言,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取得了什么性质的款项,保单的退保收益、分红、理赔收益分别对应不同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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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款项性质,还要关注所得的取得时间。已经支付至保单外部账户的分红,纳税时点相对清楚;继续留存在保单内部、尚未实际提取的分红,在现阶段是否需要交税则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大额退保、集中领取分红或者所得性质存在争议的款项,宜在交易前进行税务测算。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跨境税务及境外保险业务的税务师或律师,对所得性质、成本核算、申报方式和资料要求进行专项评估。现行规定无法给出明确结论的,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留存咨询记录、计算过程和判断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境外保单的征税虽然收紧,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境外理财产品,保单仍具备一定的税务优势。与此同时,保单本身并非单纯的理财产品,其财富传承、风险转移的功能同样值得关注。
税务规则没有变化,变的是征税的力度;保单的功能也没有变化,变的是我们选择保单的理由。在新的时期,不论是境内保单还是境外保单,跳出“避税港湾”的单一叙事,回归“风险保障+财富传承+跨币种资产配置”的本源价值,将会成为市场的新趋势。
王旭律师团队介绍
王旭律师团队集律师、税务顾问、私人银行家、法商顾问为一体,学历多为博士、硕士,团队业务涉及财富管理、税务、境内外股权家族信托、跨境资金流动、保险、婚姻家事、企业治理等众多专业领域,团队担任多家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部法律及税务顾问,为境内外企业主提供专业法律及税务服务,并为诸多财富管理精英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团队在法律及税务领域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负责人及成员曾参与政府政策内参项目并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2023-2024年国际私人财富管理论坛上,大成律所王旭律师法税团队连续两年荣获亚太财富论坛“中国大陆最佳高净值人士法税团队”奖项。2025年,王旭律师团队荣登“第三届RBA百强私人银行最具价值合作伙伴TOP30”榜单。
王旭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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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
wang.xu@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金融行委会全球资产安全法律中心主任
律师介绍:
知名高校、多家银行总行、金融机构总部法律及税务特邀讲师
国家全额奖学金公派留学研究生——信托法方向(一等荣誉学位)
STEP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 中国区理事 雇主关系主管
北京科技大学(211/双一流)硕士生导师/跨境法税课程讲师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法律观察》编委会成员
央行主管国家级核心期刊《金融博览 财富》特邀供稿人
《南方财经》《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主流媒体特邀专家评论员
三塬学社联席院长 首席专家顾问
出版国内行业首部非译著离岸信托实务著作《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
所获荣誉:
《国际税务评论:世界税务》2026年度税务推荐律师
国际律师评级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 2025钱伯斯高净值指南 “私人财富法”推荐律师
国际律师评级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 2024全球高净值财富指南 推荐律师
The Legal 500 法律五百强 私人财富管理、税务大中华区特别推荐律师
国际法律评级机构CBLJ 《商法》 2023年度 “信托、税务、财富管理行业专家”
2021-2024 连续上榜 Wealth APAC亚太财富论坛 中国首席财富顾问TOP50
连续3年荣获亚太财富 家族信托TIPTOP顶级顾问荣誉
上榜律商联讯LexisNexis「40位40岁以下精英」亚洲及中国区双榜单
荣获亚太财富论坛“2025年度杰出领袖人物”并入选首届“灯塔导师”
荣登律新社“2025年度公益影响力人物30佳”榜单
团队内审:罗晔、李文瑄
排版编辑:陈思琪
感谢团队王浩凯对王旭律师访谈稿的整理及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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