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长期出轨的代价!四川通江,罗某与罗女士2001年登记结婚,婚内与同村已婚妇女闫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5年并育一子,原配追了8年,终于在2018年立案,一审判决两人犯重婚罪,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闫某某判处1年3个月,2026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两人均已收监,原配质疑“同罪不同判”,律师:两人身份不同,量刑有差。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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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通江县某乡镇,罗女士经亲戚介绍认识同乡刘某,相处二十天仓促成婚,刘某入赘改姓罗,婚后两人南下广东、北上河北,常年异地。
2004年短暂团聚生下儿子,不到一年再度分居,婚姻名存实亡但没办离婚手续。
2007年前后,罗某在河北唐山工地重逢同村闫某某,两家离得近,闫某某比罗女士大几岁,当时也还没和前夫离,两个同乡在异地工地搭上了伙。
2009年4月,罗女士听到风声赶去唐山,在工地食堂隔壁的出租屋堵人,房门反锁,里面罗某和闫某某发现她直接翻窗跑路。
罗女士找钢筋撬门进去,桌上剩菜没收,压着一张“爱上你是我的错”的字条,罗某折返和她对峙,唐山警方出警,但两人关机消失,案子当时没立起来。
罗女士回四川继续告,2009年到2010年,她跑通江县公安局,得到的回复是“缺直接证据,先补线索”;2010年试着刑事自诉,也没推下去。
此后十几年,她一边打零工养儿子,一边信访、写材料、找旧工友做笔录,工友们的说法很一致:罗某和闫某某在唐山工地那几年,对外就是“老罗和他媳妇”,闫某某怀孕生子时罗某以孩子父亲名义签字,两人搭伙吃饭、走亲戚、回老家也同进同出。
转折在2016年,闫某某和前夫办了离婚,但她没离开罗某,此时罗某和罗女士的结婚证还有效,2018年,通江县公安局终于正式立案侦查,此时距罗女士唐山撬门已过去9年。
侦查走了7年多,2025年9月通江县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查实:2009年至2016年2月,两人各自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一子;2016年2月闫某某离婚后至2024年,罗某仍未离婚,闫某某明知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两人当庭辩解“没办证、不算夫妻名义”,但证人证言、孩子出生材料、租房邻居陈述、字条、微信聊天把“事实重婚”钉死。
2026年3月31日一审宣判:罗某犯重婚罪,判1年8个月;闫某某犯重婚罪,判1年3个月。两人上诉,7月20日巴中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31日闫某某收监,罗某此前已入监,两段刑期都在刑法258条“二年以下”的顶格区间内。
罗女士不服的是“同罪不同判”。她给通江法院写信3点追问:重婚15年凭啥女的比男的少5个月?闫某某2016年离婚是不是从轻理由?取保候审变来变去合规吗?
法院7月29日公开答复:取保候审有刑诉法依据,量刑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走,二审已维持。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把这笔账拆开看,刑法第258条写的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罪里坐着两类人:一类是罗某这种“自带合法婚姻还去搭台”的,一类是闫某某这种“知道对方没离还接着搭台”的。
两人都构成重婚罪,但不是必要共犯,各自按各自情节裁,不是平均分。
罗某是合法婚姻的持有者,一夫一妻制是被他亲手戳破的,主观恶性天然重于相婚者。
闫某某2016年脱离自己那段婚姻后,身份从“双婚状态”变成“单身知三”,法院在量刑上认为其后半段社会危害性略降,给5个月差,在二年顶格内属于裁量权范围。
但这5个月引出的争议也实在:重婚罪保的是罗女士那段合法婚姻,闫某某跟前夫离不离,改不了罗女士被占15年的事实。
所以律师连大有也讲,这差幅合理但有讨论空间,若判决书不说透理由,“同罪不同判”的观感就消不掉。
再说“以夫妻名义”这五个字,这是重婚罪和单纯出轨的分水岭。
不是非得再领个证,工地邻居公认、孩子出生男方签字、回村同住、对外互称老公老婆,足够定事实重婚。
本案中罗某辩“没办酒席不算”,法律不认这套,1994年以后的司法口径早定了: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稳定共同生活,就是事实重婚。
最后,原配的救济也不止于刑事。
罗女士可另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可申请执行阶段追罗某与闫某某同居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款、抚养费去向;对生效刑事裁判不服,还能向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申诉不停止执行。她选了继续申诉,这是权利,但刑期照跑。
重婚罪最高就两年,很多人觉得才判一年多点不解气,但刑法这条本来就不是为泄愤设的,它守的是登记簿上那一栏的唯一性。
罗某闫某某躲了9年才被立案、判了还不认罪,原配追了17年才看到两人穿囚服——时间成本比刑期贵得多。
婚没离干净就别学人家重组家庭,邻居变枕边人之前,先去民政局把那张纸撕了,比事后在看守所、在申诉信里翻盘便宜。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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