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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香港7月31日正式落地的这部新法,第一反应会联想到安乐死,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很多人都把这件事理解偏了。
这部《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说白了就是给普通人多了一份临终选择权,当一个人头脑还清醒的时候,可以提前写好文件,如果未来走到生命末期、彻底失去意识,就不要再做那些只能强行延续生命、却带不来康复效果的抢救手段。
过去在没有成文法律支撑的时候,这件事一直处在非常拧巴的尴尬处境,明明病人本身不想承受插管、心肺复苏这些痛苦,家属遵从亲人遗愿放弃无谓抢救,心里却时刻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医护人员按照病人意愿停止维生治疗,还要承担被追责的风险,情理和法律之间一直横着一道鸿沟。
如今香港第一次用成文法律把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的命令写进制度,把选择权交还到当事人手上,但边界划得十分清晰,不是说随便就可以放弃治疗,只适用于绝症末期、不可逆昏迷、植物人这类已经没有康复希望的情形,就算签了这份文件,基础护理、止痛舒缓的治疗依旧不能拒绝,更不允许主动结束生命,只是拒绝没有意义的强行续命。
这份文件也不是签完就钉死一辈子,只要本人心智正常,随时可以口头、书面撤销,不会一锤定音困住当事人。
现实里我们见过太多这样的场景,ICU里面,仪器勉强维持心跳,人已经没有意识,身体饱受创伤,家属在外面进退两难。救,看着亲人被各种器械折磨,于心不忍;不救,又会背负“放弃亲人”的道德枷锁。
很多家庭的痛苦,恰恰就来自于这种局面,病人本人已经没办法开口表达想法,所有决定全部压在家人身上,无论怎么选,都逃不开愧疚和煎熬。
这部法律最大的价值,就是把决定权还给当事人,提前把自己想要的临终状态讲清楚,既减少自己后期要承受的无谓痛苦,也卸下家人两难抉择的重担,同时给医护人员吃下定心丸,只要遵从合法有效的预作决定,就不用再担心被问责。
当然,尊重生命长度和尊重生命尊严,从来不是对立的两件事。这部法律的出现,不是鼓励大家放弃治疗,而是正视一个现实,有些时候医学可以延长存活时间,却未必能换回生活质量。死亡是所有人都绕不开的终点,我们总习惯讨论怎么好好活着,却很少愿意坦然聊该如何体面告别。
香港这次立法,更像是一次社会观念的提醒,生命的意义,从来不单单看活了多久,当治愈已经彻底无望,少一些无谓的创伤,保留最后的尊严,也是对生命另一种形式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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