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男子曲某(化姓)与女友韩某及另外一名男子张某在吃饭喝酒后,来到一家民宿房间内继续喝酒,其间曲某与女友韩某发生争执,张某踢了曲某一脚,后曲某与张某又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曲某情绪失控,打开窗户后跳楼,后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级不治身亡。
曲某的家属随后将韩某、张某以及民宿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7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认为,男子曲某应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韩某及张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各赔偿曲某家属16万余元,民宿经营者则不担责。
酒后起争执,男子欲将另一人扔下楼,后自己跳楼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某日凌晨,已在饭店吃饭喝酒的曲某与女友韩某,以及另一名男子张某,来到某民宿房间内继续喝酒聊天。过程中韩某和曲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张某以为曲某欺负韩某,便朝曲某踢了一脚,曲某又将张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张某的头部。
后曲某将客房的窗户打开,打落窗纱,欲要把张某从窗户上往下扔,张某一直在反抗,曲某的女友韩某看到曲某情绪失控,便拿着手机跑出房间到民宿走廊准备报警,曲某看到韩某跑出后,放开张某,将韩某拉回房间的卧室并扔在床上,并说出“他不跳我跳”“他不死我死”之类的话。韩某起身后看到曲某从窗户上面朝下爬出窗外坠落。后曲某被送至当地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级,于当日不治身亡。
曲某的家属随后将韩某、张某以及民宿经营者告上法庭。家属认为,因曲某与韩某发生言语争执,男子张某无正当理由从背后踹击曲某,引发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当时,韩某作为曲某女友,不仅未及时劝阻二人,反而以各种言语挑衅、刺激曲某。家属还认为,在此期间民宿经营者未进行及时巡查、制止冲突,也未及时报警,未加装窗户限位器,未履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16万余元
韩某辩称,本案中,自己的言语行为与曲某坠楼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便自己与曲某之间存在言语争执,言语争执与坠楼死亡之间亦不存在社会一般观念所认可的因果联系。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坠楼行为属于异常的、不可预见的介入因素,切断了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张某辩称,事后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曲某系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对该案最终形成案件结论,排除该案为刑事案件,也直接证明曲某系因自己的极端跳楼行为自杀身亡,这与张某之前的行为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及张某都对曲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中,韩某与曲某之间具有特殊的亲密关系,负有一定程度上的注意和救助义务,该义务虽非法定义务,但来源于共同生活关系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和期待,是侵权法意义上“注意义务”在特定关系中的体现。
而张某的踢打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过错,张某因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误以为曲某正在欺负韩某,遂主动踢了曲某臀部一脚。该行为系主动的、有意识的攻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过错,无论张某的主观动机为何,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介入他人之间的争执,该行为本身即是不当且违法的。
对于民宿经营者,法院认为其提供的住宿设施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曲某的坠楼系其醉酒后主动以暴力打落纱窗并自行翻窗所致,该行为已超出了经营者合理预见和控制的范围。民宿经营者对曲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韩某、张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民宿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曲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院还指出,韩某与张某之间并无共同的过错意思联络,二人的过错行为各自独立,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
最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张某各赔偿曲某家属168833.2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来源:红星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