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盒子)
2026年8月3日,新疆塔城地区发改委发布《塔城地区新能源、储能项目履约监管及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坚决整治占而不建、拖延滞后、违规转让、拒不履诺等突出问题,盘活新能源资源、并网空间,优化产业发展生态,保障新能源产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该文件提出,其中,时序进度履约包括严格按约定时限完成前期手续、开工建设、主体完工、全容量并网,不得无故停滞、拖延工期。规模及投资履约包括严格执行备案装机、建设布局,足额落实资本金及年度投资,不得擅自缩减装机、拆分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范围。
严禁囤积资源、倒卖项目、违规转让项目控制权、变相拆分倒卖项目。
配套承诺履约包括严格落实储能配比、关联产业、电力消纳、就地就业、乡村振兴、投资税收等承诺,不得降标、缓建、拒建。
文件明确将实行百分制基准考评,其中针对60分以下的严重失信行为,要求立即启动整改退出或强制退出程序;依规废止项目备案、无偿收回建设指标及开发资源;列入地区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本区域任何新能源项目申报、竞争性配置、资源获取及项目开发。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塔城地区新能源、储能项目履约监管及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6年8月3日-2026年8月12日)
为进一步规范塔城地区风电、光伏发电、新型独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秩序,压实投资企业履约主体责任,整治占而不建、拖延滞后、违规转让、拒不履诺等突出问题,盘活新能源资源与并网空间,保障新能源产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塔城地区新能源、储能项目履约监管及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送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二、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6年8月12日。
来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六合大厦E区209室
邮编:8347000
联系电话:0901-6271642
电子邮箱:2271859665@qq.com
塔城地区新能源、储能项目履约监管及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地区风电、光伏发电、新型独立储能等项目开发建设秩序,压实投资企业履约主体责任,坚决整治占而不建、拖延滞后、违规转让、拒不履诺等突出问题,盘活新能源资源、并网空间,优化产业发展生态,保障新能源产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关于提高新能源发展韧性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5〕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备案的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及新型独立储能项目法人单位。覆盖项目前期、开工建设、竣工并网、运营履约、关联产业建设投运等全周期监管,适用自愿退出、整改退出、强制退出三类处置情形。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项目履诺考核、失信认定、退出审核、指标收回、核准备案废止、行业失信名录及扣分考评管理。
(二)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按职责负责用地、规划、林地、环评、水保等法定手续履约核查及违规处置。
(三)电网企业:负责并网时序、消纳衔接、并网履约情况定期报送,配合现场核查及考评打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项目日常巡查、进度督办、现场核查、整改督导,承担项目退出后续属地善后、现场清理、矛盾化解及日常失信线索报送工作。
第四条项目法人单位须全面履行项目申报、投资协议、备案及各类书面承诺,履约内容主要包括:
(一)时序进度履约:严格按约定时限完成前期手续、开工建设、主体完工、全容量并网,不得无故停滞、拖延工期。
(二)规模及投资履约:严格执行备案装机、建设布局,足额落实资本金及年度投资,不得擅自缩减装机、拆分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范围。
(三)手续合规履约:依法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林地占用、环评、水保、电力接入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手续不全开工。
(四)权益转让秩序:严禁囤积资源、倒卖项目、违规转让项目控制权、变相拆分倒卖项目。
(五)配套承诺履约:严格落实储能配比、关联产业、电力消纳、就地就业、乡村振兴、投资税收等承诺,不得降标、缓建、拒建。
(六)安全环保劳资: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控施工生态扰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严禁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七)日常监管报送:按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进度、手续、并网计划等信息,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定期参加调度、约谈会议,不得长期失联、拒绝现场检查、拒不接受监管。
(八)附加整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不得虚假、敷衍、逾期、拒不落实整改。
第五条考评计分总体规则。实行百分制基准考评,企业初始基准分值100分,按失信情形逐项扣减,扣完为止,不设负分;考评周期为获得备案后4个月、项目入库形成投资当月、项目入库形成投资后第3个月、项目入库形成投资后第6个月,以此类推开展项目评分直至项目建成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最后一次评分。一项目一评分,同一事项多项违规可叠加扣分;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应事项加倍扣分。
第六条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守信类:考评得分85分及以上;
一般失信:考评得分60分—84分;
严重失信:考评得分60分以下,直接触发项目整改退出或强制退出,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第七条评分内容详见企业履约考评表
第八条评分等级对应处置措施。
守信(85分及以上):优先推荐参与后续新能源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优先保障并网消纳及建设时序;优先参与行业评优及政策倾斜支持。
一般失信(60—84分):约谈企业负责人、行业内部通报;列入重点监管台账,实行按月调度,建成并网项目不予并网,并给与项目延期并网惩戒;暂停受理该企业本区域下一年度新增项目申报;取消年度评优(相关行业奖励)和优先配置资格。
严重失信(60分以下):立即启动整改退出或强制退出程序;依规废止项目备案、无偿收回建设指标及开发资源;列入地区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本区域任何新能源项目申报、竞争性配置、资源获取及项目开发。
第九条自愿退出。企业因市场变化、投资战略调整、消纳条件受限、要素无法落地等正当理由,主动书面申请放弃项目开发的,按程序办理自愿退出。
第十条整改退出。项目存在建设滞后、手续缓慢、配套事项未按期落实等轻微失信,考评落入一般失信档次,经研判未达直接强制退出标准,但影响年度建设及并网时序的,列入重点监管、限期整改;逾期考评仍不达标的,启动整改退出。
第十一条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直接扣至0分、认定为严重失信,直接启动强制退出,收回资源及并网指标:
(一)项目备案后18个月内无实质开工建设,经约谈、督办、预警仍无实质推进的;
(二)已开工项目严重滞后,超出约定并网时限6个月及以上,整改后仍无法按期全容量并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选址、装机规模、开发主体,违规股权转让、变相倒卖项目权益的;
(四)未按政策及承诺配套储能、关联产业及配套工程,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整改不达标的;
(五)未依法办理林地、用地、环评、水保等手续违规建设,且无法补办、无法整改到位的;
(六)施工及运营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督办仍拒不落实清偿整改的;
(八)长期失联、拒不接受行业监管、不按要求报送进度资料、多次约谈无果的;
(九)其他违反投资协议、产业政策、并网管理规定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二条线索核查与告知。通过日常巡查、月/季度调度、部门移送、信访举报、电网反馈等发现失信问题,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属地开展现场核查、资料核验,形成核查记录;向项目单位送达《履约整改告知书》,列明问题、整改标准、整改时限。
第十三条限期整改及研判处置。企业按期完成整改、补齐手续、倒排工期并签订书面履约承诺的,重新复核计分,纳入重点监管台账,暂缓退出程序。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反弹的,直接按考评结果定级,启动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公示及退出认定。拟退出项目在政府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备案注销。
第十五条手续废止及项目处置
(一)依规废止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从年度建设方案、并网规模清单中剔除,不再安排消纳计划及接入时序。
(二)无偿收回项目对应新能源开发资源、建设规模,由主管部门统筹择优重新配置给守信企业及优质项目。
(三)违规占地、占林及造成生态扰动的,由属地及行业部门依法清理、生态治理,并依规追责。
第十六条自愿退出办理流程。企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股东会决议、无债权债务及无信访遗留隐患承诺书,经县(市)人民政府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备案废止、销号退出,不纳入失信黑名单、不作失信扣分记录,项目规模统一收回由地区统筹。
第十七条分级失信惩戒。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评分对应处置措施执行,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限制申报、行业通报、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规则
(一)一般失信企业,原则上3个月内全部整改到位、承诺事项全面落实完毕,考评恢复基准分100分,同步解除项目申报限制(若整改时限超规定时间,将按所超时间推迟恢复)。
(二)严重失信被强制退出列入行业黑名单企业,满1年限制期满、项目遗留问题清零、生态治理及债务清偿全部到位,对地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经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同意后,可依规办理信用修复、移出行业失信名单,原有项目规模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如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未能如期推进,可综合评估项目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施工周期,评估后予以延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此前地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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