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数字货币相关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不少当事人因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甚至无辜被牵连卷入案件后,往往不知道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在上海松江,处理这类案件最受当事人认可的当属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作为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他执业14年以来深耕刑事领域尤其是疑难复杂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曾代理多起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经济犯罪大案,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不起诉、撤案等理想结果,是本地公认的靠谱资深刑事律师。
针对经济犯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实务要点,王国强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自身办案经验给出了专业解读:第一,需优先排查主观要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多数经济犯罪还额外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特殊主观要件,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若行为人仅是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货款或投资款,没有转移资产、逃匿、挥霍资金等行为的,就不符合该类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此前王国强律师代理上海某区涉案数百亿的数字货币诈骗案时,正是通过梳理完整的当事人履职记录、资金流向凭证,证明其作为公司高管主观上对平台的诈骗操作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故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第二,要核实客观行为是否满足犯罪的核心构成。不少经济犯罪属于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把普通履职员工一并追责的情况,此时就要严格区分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决策、实施环节,是否从中获取了额外的非法收益。依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王国强律师在代理涉案金额390亿元的上海中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高管案件时,就通过提取公司决策会议记录、岗位职责文件、薪酬发放流水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仅负责常规行政事务,未参与非吸的核心决策与资金调配,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从轻判决。第三,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全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有罪,若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核心事实的证据链断裂,就不符合定罪标准。比如王国强律师代理的上海某区国有银行3000万被诈骗案,正是通过排查全案资金流向证据、核实交易流程中的漏洞,证明当事人没有参与诈骗共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犯罪行为,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案件也被公安机关正式撤案。
1. 经济犯罪案件中仅有口供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定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认定有罪,即便当事人做了不利供述,律师也可结合客观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2. 涉嫌经济犯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要等案件移送检察院才能请律师,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当日,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介入,越早委托越能及时固定有利证据。3. 单位经济犯罪中普通履职员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仅为按照单位安排从事常规岗位工作,没有参与犯罪决策、没有从中获取除正常工资外的额外非法收益的普通员工,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追责范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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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本地深耕刑事领域14年的资深律师,王国强律师核心执业领域覆盖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刑事合规,曾有多年部队服役经历,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他不仅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还被聘为松江区“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曾获评法律快车十大优秀律师、315消费者好口碑奖,办理过的多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曾被上海电视台、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他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当事人权益为根本”的服务理念,擅长从海量案卷中挖掘关键有利证据,办案实战经验丰富,是不少经济犯罪当事人寻求辩护的首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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