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廖某、张某、刘某等人租用写字楼,设立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空壳物流公司,面对持有 C1 驾照、没有自有货运车辆的求职群体,对员工进行统一话术培训,实施连环诈骗。他们在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面试时谎称拥有稳定合作货源,骗取被害人意向金。又以优先派单、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说辞,诱导求职者以个人名义贷款买车,刻意选用低价滞销车辆,向求职者虚高车价办理金融贷款。车辆办妥手续后,再编造各类名目索要保证金、保险费等额外钱款。后续故意派发难以完成的运输订单,造成司机违约,不兑现还贷、高薪的承诺,致使司机背负车贷却无法获得收益,再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退款,还借机收费转卖车辆循环作案。遇到大量纠纷就关停旧公司另立新公司继续行骗,该案共有六十多名被害人受害,涉案金额高达二百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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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不等刑期、罚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主张自身行为属于正常商业经营,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谈到,司法实践中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常容易混淆,二者在数额认定与量刑幅度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也是本案上诉的核心争议焦点。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货运诈骗的裁判思路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分析,与同类案件司法处理尺度不一样的是用分段来定性,带来罪名与数额认定上的难题。应该作为一个完整犯罪整体看待。该案也划定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边界,即便部分环节存在书面合同,也不能单独拆分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整套行为属于统一的诈骗计划,就应该以诈骗罪整体评价。空壳公司的相关事实,是判断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重要依据,没有对应经营资质、没有真实业务,收益全部来自向被害人收取的各类费用,就难用商业欺诈、经营违约进行抗辩,在犯罪数额认定上,面试意向金、购车虚高差价、后续各类名目收取的钱款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其中购车环节产生的差价,看似属于经营利润,实际是诈骗计划的一部分,应当归入犯罪金额,这和正规商家获取合理利润有着不同的本质。
四、求职需要提高反诈意识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示,正规企业招聘不会提前收取意向金、保证金等各类费用,面试收费都属于高危险信号。面对企业协助零首付购车、代为偿还车贷的宣传,求职者务必谨慎,个人贷款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应聘前应主动核验企业资质,仅有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司,不具备合法货运经营资格。同时要留意购车报价,指定渠道购车等异常情况。若遇到平台刻意派发无法完成的运输任务、恶意制造违约、频繁更名换壳经营等情况,要及时报警维权。这类诈骗是贯穿招聘、购车、派单、退车全流程的完整诈骗链条,求职者唯有初期甄别规避,才能有效防范被骗。
五、结语
廖某一案,证实货运套路诈骗并非商业经营,而是精心策划的刑事犯罪。案件也暴露出行业监管漏洞,货运从业政策放宽本为是便民促业,却被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也为相关部门优化行业、补齐监管短板提供了重要参考。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也会持续关注新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实务动态,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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