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女士的事,这两天把很多人看怒了。
她2019年查出肺癌,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2025年10月,她在丈夫唐某手机里看到一条就诊通知——丈夫和另一个女人,以"夫妻"名义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试管婴儿,已经培育出冷冻胚胎。更离谱的是,两人为了做这个试管,伪造了结婚证。朱女士三次申请销毁胚胎,医院说:胚胎处置权归精卵提供者,你没有遗传物质,管不了。报警后,伪造证件的处罚是——丈夫和第三者各拘留五天。2026年7月30日人格权纠纷案开庭,朱女士等到的还有丈夫的离婚传票。
一条人命被踩成这样,法律的回应只有五天拘留和一场还没宣判的民事官司。于是那个被问了无数遍的问题又被顶了上来:婚内出轨,到底该不该入刑?
支持入刑的人说:婚姻是契约,违约就该有代价
正方的逻辑很直接。婚姻不是谈恋爱,它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背后是财产、抚养、继承一整套法律后果。你签了合同违约要赔违约金,婚姻里违背最核心的忠实义务,反而几乎零成本,这说不过去。
现实也确实扎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但"少分"是多少?实践中往往就是几个百分点的差别。对铁了心要出轨的人来说,这点代价约等于没有。像朱女士丈夫这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才拘留五天,那单纯出轨呢?连行政处罚都够不上。
有人说,出轨对配偶的精神伤害不亚于故意伤害。一个患癌的妻子,在最脆弱的时候发现丈夫和别人造了孩子,这种打击是几万块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填平的吗?如果法律连这种伤害都不予回应,那它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反对入刑的人说:刑法管不了人心,反而会伤更多人
反方也不是没道理,而且理由更偏法理。
首先是刑法的谦抑性。道德、民事、行政、刑事,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规制体系。刑法是最严厉的手段,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能通过道德谴责和民事赔偿解决的问题,没必要动用刑罚。韩国1953年设立通奸罪,最高判两年,2015年宪法法院还是把它废了,理由很简单:婚姻应该靠爱维持,不是靠刑罚威慑。
其次是取证和隐私问题。出轨这种事,证据怎么来?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跟踪偷拍?一旦入刑,为了证明"出轨",配偶之间互相监控、聘请私家侦探、非法获取隐私的行为会大量出现。你要惩罚不忠,结果先把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撕了个口子。
第三是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中国每年离婚诉讼上百万件,如果出轨都算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得占用多少司法资源?而且一旦入刑,夫妻之间就没有缓和余地了——要么不撕破脸,撕破脸就是你死我活的刑事案件。本来还有可能调解、和好、修复关系的,直接被推到对立面,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真的好吗?
最后还有一个现实:法律上的"出轨"怎么定义?一次婚外情算?长期暧昧算?精神出轨算?标准模糊,执行起来必然选择性执法,反而制造新的不公。
看看国外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不是中国独有,各国选择差别很大。
废除派是主流趋势。韩国2015年废除了实行62年的通奸罪;日本1947年就废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基本都不把通奸当犯罪;美国大部分州也已废除,只剩少数州法律文本里还留着,但几乎不执行。中国台湾地区2020年也正式废除了通奸罪。这些地区的共识是:感情的事归感情,财产的事归民事,国家刑罚权不应该伸进卧室。
保留派也有。菲律宾至今仍有通奸罪,已婚女性出轨可处6年以下监禁;印度尼西亚部分地区适用伊斯兰教法,对通奸有刑事处罚。至于伊朗、沙特等中东国家,依据伊斯兰教法,通奸理论上最高可处石刑或绞刑——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实际执行频率和社会背景,跟现代法治国家完全不是一个语境,参考价值有限。
还有一类是中间路线。比如美国部分州虽然废除了通奸罪,但在离婚诉讼中,出轨行为会显著影响财产分割和赡养费判决;日本虽然没有通奸罪,但无过错方可向第三者主张民事赔偿(所谓"慰谢料"),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日元不等,威慑力不低。
回到朱女士的案子
其实仔细看,公众愤怒的焦点不完全是"出轨没入刑",而是几个具体环节的无力感:伪造结婚证只拘留五天,医院对胚胎处置的态度,患癌妻子维权的艰难。这些问题,有的靠完善行政处罚(伪造证件的惩处力度),有的靠细化民事规则(胚胎处置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有的靠医疗管理规范,未必都需要"出轨入刑"这一味猛药。
但反过来说,如果民事赔偿的数额足够高、高到让人肉疼,如果"过错方少分财产"在实践中不是挠痒痒而是真割肉,如果对第三者的追责渠道更通畅,大家对"入刑"的呼声会不会小一点?
法律不可能消灭出轨,就像刑法不可能消灭盗窃。但法律可以决定:背叛的成本到底有多高,被背叛的人到底能拿到多少保护。这个问题,比"入不入刑"更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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