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的一起开颅手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不符合重疾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南京的老何,56岁,是一家国企的退休职工。六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合同正常生效。
2025年8月,老何因突发剧烈头痛伴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急诊,CT和MRI检查发现颅内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神经外科医生紧急实施了开颅动脉瘤夹闭术,手术顺利,老何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后,老何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接受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术’,其手术原因系‘脑血管疾病’而非‘外伤或疾病导致的颅内病变’。根据合同条款关于重大疾病定义,开颅手术须满足‘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确已实施’的条件,动脉瘤属于脑血管畸形范畴,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老何躺在病床上无法接受——头都打开了,命是抢救回来的,保险公司却说“动脉瘤不算疾病”?50万的重疾保险金,因为保险公司对“疾病”二字的狭义解释,一分都拿不到。经主治医生推荐,老何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中对“疾病”的定义存在解释空间——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在临床医学上毫无疑问属于疾病。保险公司将“脑血管畸形”排除在“疾病”之外,超出了普通公众的合理理解范围,存在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 保险合同对“开颅手术”的保障约定,其核心在于“开颅”这一创伤性治疗行为本身,而非疾病的分类学归属。老何确已接受了开颅手术治疗,手术具有紧急性(动脉瘤破裂),完全符合开颅手术的实质要件。
3. 动脉瘤破裂是突发的、危及生命的急性事件,与外伤一样具有不可预见性。保险公司以疾病分类学上的细微差异来否定“重疾”的构成,实质上是规避了提供保障的核心义务。
泽良律师指导老何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急诊病历和CT/MRI报告、手术记录和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理赔决定通知书、神经外科医生关于手术紧急性的书面说明。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南京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预判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路径。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何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动脉瘤属于脑血管畸形,不符合合同对“疾病”的定义。泽良律师则指出: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在临床医学上属于急重症疾病,普通公众不会将其理解为“不是病”;合同条款存在解释争议时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老何确已接受开颅手术治疗,符合保障的核心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存在解释空间,保险公司不得以疾病分类学上的细微差异否定重疾的构成。被保险人因颅内动脉瘤破裂接受开颅手术治疗,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判决保险公司向老何支付重疾保险金5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老何说:“我当时命都快没了,头也开了,保险公司跟我说动脉瘤不算病。感谢泽良律师帮我讨回了这口气。”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