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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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因新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缔约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那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能否解除合同?
最高院在《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超出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使得当事人当时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焦点为,关于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长春市国土局与泰恒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毛地"方式出让,地上建筑物未拆迁部分由泰恒公司负责。
上述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因上述法规的出台,使得泰恒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
泰恒公司经过逾七年与长春自然资源局的协调,始终无法解决案涉土地的拆迁问题,就此而言,泰恒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未超过解除合同的期限要求。长春自然资源局关于泰恒公司解除合同已经超过期限的抗辩,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泰恒公司受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系对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土地完成拆迁工作是泰恒公司开发案涉土地的必经环节。由于上述法规变化导致泰恒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故泰恒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本案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障碍,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新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及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履行记录等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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