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消息,2026年8月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副厅级巡视员姚伟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姚伟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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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姚伟新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副厅级巡视员、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办理项目贷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所送财物,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29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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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伟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姚伟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姚伟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山东高法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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