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千龙网)
【#员工孕期不适难到岗被起诉退工资#】王某于2021年1月入职江苏徐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被派遣至徐州某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2024年6月,王某确诊怀孕,因孕期身体不适无法正常到岗,向用工单位说明情况后,按照单位安排居家等候工作安排。2024年10月8日,劳务公司以用工单位经营解散、无法提供岗位为由,在王某怀孕7个月的法定保护期内,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劳务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以王某2024年7—8月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已发放的工资,并支付2024年9月公司代缴的个人社保费用。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权益受法律强制保护,该权益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也不因女职工未实际提供正常劳动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停缴社保、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因怀孕居家等候安排,并非无故旷工,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保障其孕期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现劳务公司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索要已发放的工资及代缴社保费用,既无法律依据,也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徐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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