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苏豪汇鸿提问:“公告编号:2024-054,此前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现在时限将至,如未能按期解决同业竞争,请问上市公司是否能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上市公司是否会给在此期间买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针对上述提问,苏豪汇鸿回应称:“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控股股东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尚在履行中。自承诺出具以来,控股股东积极推进落实解决,与公司开展资产置换工作并完成部分标的置换、交割。目前方案涉及剩余标的的审计、评估等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中,将进一步梳理后稳妥推进落地。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5日、2026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筹划资产置换暨控股股东承诺履行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部分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暨增加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部分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暨增加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密切沟通,积极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公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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