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陈林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案涉安置房的全部产权。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多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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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当事人与被告一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二系二人之女,2008年,三人共同获得两套拆迁安置房(面积相同)。2011年,当事人与被告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安置房1归当事人所有,安置房2归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有,同时当事人支付了房屋面积差价补偿款6.5万元。
2019年,案涉安置房开始办理产权证。当事人多次请求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均遭拒绝。被告二提出:父母离婚时其系未成年人,两套安置房为三人共有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处分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约定应属无效。被告二还表示,如要其配合办证,当事人须按市场价购买其就安置房1享有的份额,并支付多年占有使用房屋的租金,两项合计近30万元。
协商彻底破裂后,当事人委托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陈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
陈林律师介入案件后,深入分析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代理论证:
第一,当事人与被告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属于离婚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解除背景下的财产安排,其性质不同于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当事人获得的房屋面积虽超过其个人应享有的面积,但其已支付了6.5万元房屋面积差价补偿款作为对价,并非无偿取得。
第二,被告二的财产权益并未受到实质侵害。当事人支付的6.5万元补偿款和安置房2均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共有财产,且安置房2的面积远超被告二个人应得的面积份额。综合整体财产分配来看,被告二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得到了充分保障,被告二也无法举证证明其财产权益受到了实际侵害。
第三,案涉房屋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开发公司作为登记权利人,亦有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定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陈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两位被告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当事人名下。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厘清了离婚财产分割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法律关系,驳回了被告二关于"离婚协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要求近30万元补偿的主张。
(本文部分信息已模糊处理)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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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渤律师
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人简介: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自2019年开始执业。陈林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安置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他代理了多起涉及安置房交易过户、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产争议、继承与房产过户交叉等复杂案件,善于从错综的法律关系中精准定位核心争议,构建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务实的代理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专业领域:安置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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