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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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以“合作经营合同”等合同方式掩盖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会面临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那么,合作经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赔偿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2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所签其他名义合同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从立法目的看,劳动合同法制定出台的目的在于纠正以往实践中出现的用人单位轻易否认劳动关系问题,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劳动权利与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从劳动合同的效力看,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法定途径予以弥补,如缺少社会保险条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
因此,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应具备的内容持比较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并未禁止当事人订立条款不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书面文件,且双方按此实际履行,则可以将这些书面文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第2倍工资。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劳动关系认定与二倍工资适用的边界,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案涉《合作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能够清晰固定双方的用工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聂美兰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合作名义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无法免除其法定用工义务,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合作经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后,是否支付二倍工资,核心在于案涉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则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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