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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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中,银行为保障债权实现,会将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形成公证债权文书。
那么,因金融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上限部分还能执行吗?
北京高院经典案例《国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法院对公证书中载明的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等费用超过24%的部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公证债权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
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故北京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对(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366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债务重组收益、违约金等费用超过24%的部分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金融借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边界,明确了利率超上限部分的处理规则,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案涉借款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相关规定。
第二,利率超上限部分不予执行。
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中,利息、违约金合计年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该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对超出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仅执行本金及法定上限内的利息。
第三,公证债权文书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
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中,仅利率超上限部分无效,其余内容(如本金、法定上限内的利息等)仍合法有效,法院可对有效部分依法强制执行,无需驳回全部执行申请。
周军律师提醒,借款人若发现金融借贷公证债权文书中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可参考本案在执行阶段及时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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