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王博 杜雷
进店买烟却放狠话“逃单”,本以为行政处罚就能了结,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却在巡查中发现一处细节,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月7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6年4月,襄州区一家便民超市来了位“特殊”的顾客。男子宋某某进店后,熟练地拿起香烟和饮料,拆开包装便开始享用。走到收银台前,他没有掏出手机扫码,反而从口袋里摸出一把水果刀在手中把玩,神色嚣张地说:“我刚坐牢出来,现在啥都没有,你莫惹我。”店主担心激化矛盾惹来危险,只得选择忍让,趁宋某某离去迅速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宋某某抓获,经审查认为,涉案金额不过数十元,案值小、损害后果轻,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拟对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看起来这只是一起“逃单”小案,襄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在日常巡查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时,关注到了一个细节——今年2月,宋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还有一起“如出一辙”的行政处罚记录。
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强拿硬要、跨区域作案,是贪小便宜、临时起意,还是刻意钻“单笔金额小、商户怕事、违法成本低”的空子,滋扰商户的寻衅滋事行为?为还原真相,派驻检察官一方面全面梳理宋某某在襄州的作案细节,另一方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跨区域调取樊城区案卷材料。
经查,今年以来,宋某某流窜樊城、襄州两地,先后5次在沿街经营的商铺内逞强耍狠,强拿硬要香烟、饮料等商品,并出言辱骂、威胁受害店主及其家人,随后拒不付款,扬长而去。
虽然宋某某五次作案的犯罪金额不过200元,但其主观上具有明显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的恶意,客观上跨区域多次作案、手段恶劣,持续扰乱沿街商铺正常经营秩序,社会危害性早已超出治安违法范畴,不能仅凭涉案金额评判。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犯罪分子借助“小额多次”规避刑责,襄州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办理后,该院持续跟进取证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完善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历次处罚记录等全套证据,认定完整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宋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7月24日,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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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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