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身体异常情况,是保险公司最为常见的拒赔理由。司法实践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疾病因果关系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审理要点。本案为太原地区一起典型的肺癌重疾险拒赔纠纷,通过合法的司法维权,投保人成功追回50万元重疾理赔款,对同类保险纠纷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一、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张某,52岁,太原市某机械厂在岗职工。张某于三年前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约定为50万元,保险合同合法生效且持续有效。
2025年11月,张某因长期咳嗽、胸部疼痛等不适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系统检查及病理诊断,最终确诊为肺癌。确诊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同步提交了完整的就诊病历、病理报告等全套理赔材料,申请赔付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及案件争议焦点
2025年12月,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正式《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拒赔、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费的决定。
保险公司的核心拒赔依据为:张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显示存在肺微小结节,其在投保过程中未主动告知该身体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该拒赔决定导致张某无法获得约定的重疾理赔款,双方就此产生重大争议。张某对该拒赔结果不予认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泽良律所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三、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抗辩依据
结合本案事实与《保险法》相关规定,本案的抗辩逻辑和核心法律依据主要分为三点,也是本案得以胜诉的关键:
第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为前提。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在投保问卷中明确、具体询问的事项。若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未专门针对肺结节、肺部微小异常等情况进行专项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
第二,本案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案涉保险合同已成立满三年,早已超过法定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无权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第三,既往肺微小结节与确诊肺癌无必然因果关系。张某投保前体检提示的肺微小结节,仅为影像学检查的轻微异常提示,并未被医院临床确诊为肺部疾病、病变或恶性前兆。保险公司主张拒赔,需举证证明该微小结节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举证则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四、证据梳理与维权过程
为夯实案件事实、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泽良律所完整收集整理了全案关键证据,包括:保险单及完整投保资料、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记录、全部就诊病历与肺癌病理诊断报告、投保前历年体检报告、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拒赔通知书、投保前后与保险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
结合本地同类保险纠纷的司法裁判尺度,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形成了完整的应诉方案,随后泽良律所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全额重疾理赔款。
五、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司法介入、双方举证答辩后,保险公司认可案涉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主动履行理赔义务,向当事人张某全额支付重疾保险金50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维护。
六、案件总结启示
本案明确了重疾险理赔纠纷中的重要裁判规则:一是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未询问的身体事项,如实告知义务遵循“询问告知”原则;二是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不可抗辩条款优先适用,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三是保险公司以既往身体异常拒赔的,必须举证异常情况与确诊重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的拒赔行为无效。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遭遇不合理保险拒赔时,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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