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主题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费确定|举证责任|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患者女性,27岁。
2023年8月21日,患者因“停经39周,要求终止妊娠”前往医方产科住院,于8月22日行剖宫产术。8月26日,医生开具长期医嘱腹部伤口红外线治疗BID,患者共做腹部红外线治疗2次,并于8月27日办理出院。患者出院后发现腹部皮肤被烤灯烫伤,于是通过微信告知医生烫伤以及购买烫伤药膏情况。
2023年9月25日,患者前往外院就诊,主诉:右足开水烫伤1周,腹部烫伤1月。初步诊断:1.腹部理疗三度烫伤0.1%TBSA;2.右足开水烫伤二度,0.1%TBSA。治疗:换药(特大);每隔1-2日门诊换药;忌烟酒;忌食辛辣食物;注意休息,垫高患肢,保持创面干洁;创面愈合后防晒6个月至1年;必要时可抗瘢痕治疗,我科随诊。
患者认为在医方月子中心休养期间被烤灯烫伤,医方使用医疗设备不当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医方向患者支付医疗损害赔偿暂计60000元(暂未治疗未有支出,赔偿明细及数额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准);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医方承担。
一审开庭
一审庭审过程中,患者确认其主张的损害赔偿 60000 元未实际发生。庭审辩论终结前,患者未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判决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后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患者)主张的损害赔偿60000元未实际发生,且未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60000元,故原告(患者)该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患者)可待实际产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驳回原告(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开庭
二审审理期间,患者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二审判决
一审中患者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鉴于患者在一审中确认其主张的损害赔偿60000元尚未实际发生,且其没有提交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的费用情况,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患者的诉请理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可待实际产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患者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患者无正当事由未在一审阶段提出相关申请,且患者主张的损害赔偿尚未实际发生。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案二审并无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故对患者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一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的启示:
患者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交就诊及受到损害的证据;对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时,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涉及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合格与否等抗辩,也由相关主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依法申请调取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医疗机构逾期未提交的,法院可依该推定规则处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对于专门性问题(如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准许;当事人未申请而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依职权委托。
在实践中,法院普遍依赖鉴定结论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未在期限内申请或未预交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法院通常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并驳回其相应请求。
二是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启动与期限的启示:
鉴定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损伤残疾程度等专门性问题,法院应在当事人申请时准许,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委托。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需预交鉴定费用;未在指定期间提出或未预交费用,视为放弃申请。该指定期间通常与案件的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或法院明确的鉴定申请期限相衔接,具体以受理法院的程序安排为准。申请获准后,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委托鉴定前,法院应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当事人需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
对专门性问题确有必要鉴定的,法院即使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也应依职权委托,以查明事实。
三是对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的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无正当理由未申请、未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据此驳回其相关主张。一审经释明后未申请、未交费或不配合导致无法鉴定,二审再申请鉴定原则上不予准许;如一审未释明或确因客观原因未能鉴定,二审可再行委托。在无法鉴定而又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情形,法院将根据现有证据及举证分配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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