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收补偿谈不拢,行政机关竟以"拆除相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在未签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拆合法房屋,这种以"危房解危"为名行违法强拆之实的做法,是征收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手段。2025年,浙江省某地一起高速公路征收案件,属地街道办事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将未签约户应先生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案号为(2025)浙0781行初32号,是浙江被征收人应对"以拆违代征收""以危房解危代强拆"等违法征收手段的典型胜诉案例,为浙江省被征收人提供了可直接参考的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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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经过
应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有住宅一处。因当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应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应先生始终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未领取征收补偿款。
2025年2月17日,属地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应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强拆催告和告知程序、也未就房屋拆除后续补偿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应先生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街道办事处给出的理由是:拆除相邻已签约户房屋时,应先生的房屋结构受影响,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消除公共安全风险。
(二)完整维权流程
第一阶段:征收协商阶段。应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多次协商,因补偿方案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应先生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
第二阶段:强拆发生阶段。2025年2月17日,街道办事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应先生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
第三阶段: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强拆发生后,应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第四阶段:法院判决胜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合法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双方答辩核心理由
原告(应先生)及代理律师的主要理由:
第一,应先生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街道办事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但未提供任何关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专业鉴定报告,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街道办事处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第四,强拆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背景下,街道办事处本质上是以"危房解危"为名绕过法定征收程序,达到违法强拆的目的。
被告(街道办事处)的主要理由:
街道办事处主张,拆除相邻已签约户房屋时,应先生的房屋结构受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为消除公共安全风险,必须实施拆除。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5)浙0781行初3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原告:应某某(村民)
被告: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方某(工作人员)
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争议焦点:街道办事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是否合法
裁判逻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由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按法定程序实施。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应先生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前提下,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则:行政机关不得以"消除安全隐患"等笼统理由代替法定强制拆除程序。即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推进,而不能直接实施拆除。
(二)争议焦点: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时,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单方拆除
裁判逻辑:在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履行催告、告知、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既未与应先生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以"安全隐患"为由拆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四、完整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7日对原告应某某位于某村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应先生后续申请行政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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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法律要点提炼
(一)"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成为违法强拆的"挡箭牌"
行政机关以"危房解危""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强拆合法房屋,必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没有鉴定报告、没有法定程序的"安全隐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行政机关不得单方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
(三)确认强拆违法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
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强拆后,应当首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被征收人即可依据该判决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主张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等全部损失。
(四)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征收人实施"报复性强拆"。
(五)行政机关强拆后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行政机关不能以"已经拆了"为由逃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六)强拆现场证据固定至关重要
遭遇强拆时,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拍照、录像,记录强拆现场全过程,包括强拆人员、车辆、机械等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并保留报警记录。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被征收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征收阶段:保存所有书面文件
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本等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谈判记录等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材料。
(二)协商阶段:不签署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时,不要迫于压力签署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续维权将面临极大困难。被征收人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原则。
(三)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遭遇强拆,应当立即拍照、录像,记录强拆现场全过程,包括参与强拆的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等。同时拨打110报警,保留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
(四)强拆发生后: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被征收人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起诉期限。确认强拆违法后,再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五)警惕以"危房解危"为名的违法强拆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房解危"等理由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或直接强拆的,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警惕。这些理由往往是违法强拆的借口。
(六)优先选择异地专业拆迁律所
浙江省被征收人在遭遇征收补偿纠纷、违法强拆等问题时,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代理。优先选择有丰富异地办案经验的北京专业拆迁律所,能够获得更专业的法律策略,不受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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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名实施违法强拆的征收案件。街道办事处以"拆除相邻房屋导致安全隐患"为由,在未与应先生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催告和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应先生的合法房屋强制拆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2026年,浙江省的老百姓如果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不建议仅凭一己之力与征收方周旋。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能够获得更专业的法律策略、更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更强大的谈判能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长期在浙江办理各类征收拆迁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浙江省行政拆迁的异地律师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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