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牛蛙养殖滥用抗生素的消息引发关注,冲上热搜。 据澎湃新闻联合公益机构溯源调查发现,部分电商平台牛蛙产品多个批次抗生素超标,最高超标逾5倍。8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通报牛蛙产品抗生素超标问题,各地执法人员赶赴涉事单位开展全面核查,并抽样送检。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牛蛙养殖过程中,因非法添加人用药及禁用兽药,已有多名牛蛙养殖户、水产批发商被判刑,有养殖的牛蛙经检测兽药残留超标8倍。有判决书提到,经专家论证,长期或过量摄入抗生素超标的牛蛙可诱发或加重胃肠道刺激或不适,产生耐药性,还可能引起肝损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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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养殖大多是高密度养殖 资料图片
多名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牛蛙养殖非法用药主要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有律师建议,对于牛蛙养殖销售,监管重心应当前移,紧盯容易被忽视的养殖和运输暂养环节,严格落实先检测后交易机制,从源头上管控或杜绝“抗生素蛙”流入市场。
牛蛙养殖滥用抗生素
已有多名养殖户、批发商被判刑
牛蛙和小龙虾一样,是从国外引进的物种。第四届牛蛙产业绿色发展大会上发布的《2025中国牛蛙产业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养殖牛蛙约60万吨,上百家流通商供应近52万吨,超4万家牛蛙主题餐饮店共计创造产值约480亿元。牛蛙养殖大多是高密度养殖,容易产生疾病,养殖户为提高存活率,常用“恩诺沙星”等抗菌素类的药物。然而,养殖用药不规范成为影响牛蛙产品质量问题的因素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通报发现,牛蛙被检测出“恩诺沙星”药物残留超标的案例最多,其次是呋喃类禁用药被检出次数较多。“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生素,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也是我国目前规模化水产品养殖模式下允许限量使用的兽药。为规范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合理使用,国家规定“恩诺沙星”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多种呋喃类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养殖允许使用抗菌药不等于可以滥用,使用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还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有专家分析,牛蛙检出“恩诺沙星”或其他兽药残留问题,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期间,过量投喂兽药,同时未执行关于“休药期”的规定,导致牛蛙体内存在相关兽药残留。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已有多名牛蛙养殖户、水产销售商被判刑。福建上杭养殖户石某某使用甲硝唑等禁用药物养殖牛蛙,2020年8月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湖南衡阳养殖户将“恩诺沙星”超量拌入饲料内投喂牛蛙,将7397公斤成品牛蛙销售给水产店,经检测兽药残留超标8倍,202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江西九江水产批发商章某采购货值90860元的牛蛙销售,经检测兽药残留超标6.6倍,202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2万元。
律师观点①
非法用药涉嫌刑事犯罪
未达刑责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牛蛙养殖非法用药主要涉嫌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果养殖中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投喂人用药品,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体伤害,即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林小明律师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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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火锅 资料图片
其次,针对允许使用的兽药,但超剂量使用、造成兽药残留严重超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小明律师表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应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包括销毁问题产品、罚款。
律师观点②
在刑法打击的同时
建立牛蛙“先检测后交易”机制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分析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使用禁药养牛蛙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牛蛙涉药案件中最常见、打击力度最大的罪名,对于牛蛙养殖户具有刑法威慑力。
张天鸿律师建议,对于牛蛙养殖销售,监管重心应当前移,紧盯容易被忽视的养殖和运输暂养环节,严格落实先检测后交易机制,从牛蛙源头上管控或杜绝“抗生素蛙”流入市场。
张天鸿律师同时提醒,当前食药领域执法实行“行刑衔接、全链条追责”,监管部门对牛蛙药残问题实行“零容忍”,执法范围不仅限于养殖环节。一旦牛蛙养殖检出违禁兽药、抗生素严重超标,绝非简单行政处罚即可了事。轻则高额罚款、没收货品,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养殖户、供货商、批发商、餐饮采购方,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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