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江西抚州儿科医生因漏诊获刑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讨论。很多人由此产生疑问:是不是只要出现漏诊、病人发生死亡,医生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医疗纠纷分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个层级,三者不能混为一谈。漏诊不等于犯罪,只有满足法定严苛条件,才会触犯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透过这起真实判例,我们可以厘清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红线,理性看待医疗过失的追责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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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 17 日凌晨三点,一名两岁患儿因为呕吐、腹胀,被家长送到抚州一家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开具腹部平片,影像报告提示肠梗阻,随即安排患儿住院,采取补液保守治疗。接诊医生完成病历书写之后,早上八点正常交班下班,患儿交由下一班医护继续观察治疗。到下午两点,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家属自行驾车转院,途中患儿心脏骤停,送到上级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医疗鉴定揭开悲剧根源:孩子真正致命的疾病是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是儿科非常凶险的急腹症,需要及时外科手术。首诊医生没有完成腹股沟区域的体格检查,病历没有对应记录,也没有及时申请外科会诊,仅仅按照普通肠梗阻保守处理,造成关键病情漏诊,延误最佳手术时机。鉴定结论认定,这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处理形成完整链条:民事上,法院判决医院承担 85% 责任,向家属赔偿 146 万余元;行政层面,卫健部门对涉事医生作出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的处罚;但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家属报案后,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一审、二审认定首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判决之所以在医疗行业掀起巨大波澜,核心就在于:已经完成民事赔偿、行业行政处罚之后,同一个过失行为,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打破很多人的固有认知。很多普通人会认为,出了人命,追责理所当然;而大量医务工作者感到焦虑,担忧临床工作中一次疏漏,就要背负刑事案底。要理解这份判决,首先要读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法条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核心要件,第一是严重不负责任,第二是发生死亡或者严重身体健康损害后果,二者同时具备才可以立案追诉。并不是只要有漏诊就犯罪,要把三种情形严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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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医学客观局限带来的误诊漏诊。人体疾病千变万化,不少病症早期症状隐蔽,表现极不典型,哪怕医生严格遵守全部诊疗规范,依然有可能出现判断偏差。这类属于医学本身自带的风险,只可能涉及医患调解,不会处罚医生,更不会判刑。
第二种,普通医疗过失。医生存在一定疏漏,比如部分检查不够完善、观察不够细致,违反部分诊疗流程,造成患者伤害。这种情况主要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卫健委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止步于此,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第三种,才会触及刑事犯罪,也就是法律所说的 “严重不负责任”。根据司法追诉标准,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救治;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滥用药品;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放到本案当中,法院认定,嵌顿疝是儿童肠梗阻重要诱因,排查只需要简单体格检查,几乎没有成本,属于急诊必须完成的基础鉴别流程,医生直接省略该步骤,也没有请求外科介入,属于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满足 “严重不负责任” 的定罪条件,因此追究刑责。
但本案同样存在巨大争议,法学界、医学界有着不同声音。一部分观点认为,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刑罚是社会治理最后的手段。当民事赔偿弥补家属损失、行政惩戒已经惩罚医务人员,是否还有必要再施加刑事处罚。另外,患儿入院之后还有上级医师查房、接班医护持续管理,死亡是多因素叠加结果,不能将全部刑事责任归于凌晨夜班的首诊医生一人。也有观点提出,夜班环境疲惫、儿科病情变化快,应当给临床合理容错空间,不能单纯用事后结果倒推当时医生有罪。
但司法判决给出清晰导向:基础强制性诊疗流程不能省略。有些排查操作简单,却是守护生命的底线,刻意省略关键鉴别步骤,造成危重急症被漏掉,就已经超出普通技术失误的范畴。同时判决也明确一个重要现实: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三者相互独立。医院赔钱,代表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医生被停执业,是行业内部惩戒;赔偿和处分,都不能天然抵消刑事追责,赔钱不等于免罪。
对广大患者来说,这一判例释放保护生命权益的信号。就医过程中,如果属于急腹症、持续高热、剧烈疼痛等危重表现,有权要求医生完善必要检查,对存疑病情,主动要求专科会诊。遭遇明显医疗过失,家属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向卫健局投诉,情节严重的,有权利向公安申请刑事立案。但也需要明白,医学不是万能,不能把所有治疗失败全部归为医生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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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务从业者,此案更是一记警钟。首诊负责制贯穿诊疗全程,哪怕之后要交班换班,自己接诊阶段该做的查体、该完善的鉴别、该邀请的会诊,不能因为夜班疲惫、工作量大就简化。完整记录病历,既是医疗文书,也是保护医生自身的证据。临床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面对急危重症,不能依赖后续接班医生来弥补自己环节的疏漏。同时也不必过度恐慌,绝大多数因为疾病复杂、症状迷惑造成的判断偏差,依旧属于医疗风险,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放眼整个社会,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既不能忽视患者受到伤害之后的维权诉求,也不能无限扩大刑事追责范围,造成 “防御性医疗”。如果医生为了规避坐牢风险,不顾实际病情,全部开具全套检查,会加重普通老百姓就医负担。法律追求的不是事后单纯惩罚某一个人,而是倒逼医疗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诊疗流程,减少悲剧重演。
悲剧已经发生,两岁孩子的生命无法挽回,医生也要承担法律代价。这起判例留给全社会的启示是:医学充满不确定性,但底线的诊疗规范不容突破。分清医疗风险、医疗过失、刑事犯罪的边界,既守护患者生命安全,也尊重医学客观规律,才是法律应有的温度与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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