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被物业逼死的!?”新疆乌鲁木齐,59岁绿化工向项目经理提了浇水浪费的改进意见,反被直属主管三次约谈、罚款、在班组贴标签孤立,申请调岗被拒,7月25日11:34,他在62人工作群留遗言“我的死是XX一手造成的”,随后从办公楼顶坠亡,群内无人劝解,3小时后群被强制解散,警方已介入,家属追责刚开始。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
李某59岁,2025年4月进恒昌物业公司干绿化,日常在阳光恒昌商务公园浇树拔草,人是淮北佳沐的劳务派遣工,合同签在外包公司,活干在恒昌物业,社保从头到尾没交齐,合同里夹着一条“自愿放弃社保”。
变故起在7月22日,那天李某去体检,碰见物业项目经理高某,顺嘴反映两件事:一是公园中午浇水不关阀,水哗哗流浪费;二是部分员工早退。
他的建议是半小时换个点浇,比两小时盯一个地方省水还透根,妻子后来发帖说,两条建议里有一条公司真改了。
可话传回去,直属环境主管孙某不乐意,李某跳过她直接找项目经理,在她眼里这是越级打小报告,7月23日一天内,孙某找李某谈了三次。
第一次拍桌子质问你凭什么越级,强调原来的浇法是她定的;第二次翻出抽烟旧账,当场开100元罚款单;第三次又把越级汇报说一遍,话里话外是他搅了班组安稳。
同日孙某在绿化工作群发新规:中午吃饭13:00—15:00,严禁12:30—13:00离岗,监控发现罚款100元,所有人回复收到。
李先生说,孙某还私下跟班组成员透风,把制度收紧说成都是李某打小报告闹的,班组里从此没人敢跟他搭话,干活分组绕开他,休息区没他的凳子。
![]()
7月23日晚,李某给高某打电话,主动申请调岗,想去别的园区避开孙某,7月24日上午,高某加一名工作人员跟他谈了两小时,结果调岗没批,理由大概是岗位编制卡着、原岗离不开人。
李先生表示,父亲回家后不怎么吃饭,反复念叨我提建议还提错了?清白人背黑锅。孤立没解,压力只增不减。
7月25日11:34,李某在62人的工作群发最后一段:各位兄弟姐妹们再见啦,我的死请各位做个见证,我的死是XX一手造成的。请公司严查,还我一个清白!拜托各位。我还有九十多岁的一个老母亲。对不起她老人家啦!
消息置顶在群里,没人回一个咋了,没人打电话,没人上楼,12:53左右,群里照常弹出某人的工作打卡定位;15点前后,工作人员发“因工作需要请大家尽快自行退出该群,加入新工作群”,旧群解散,李某的钉钉账号同步被踢出物业组织架构。
对面办公楼有人看见坠楼身影报警,急救到现场已无生命体征。
![]()
家属翻材料才发现两层窟窿:一是劳动关系挂在淮北佳沐新疆分公司,恒昌物业是用工单位,两头都能踢皮球;二是社保一直没缴,7月27日,外包公司才给他“补”了7月当月社保,之前几个月仍是空档。
弟弟7月31日向乌鲁木齐人社局反映,工作人员登记了,但死后补当月改变不了生前未参保的事实。
记者打给高某,一句与你们没有关系挂断;打孙某,挂断;物业官微电话没人接,天眼查显示恒昌物业注册资本2.83亿,法人李胜,2000年成立。
目前警方介入,死因与生前遭遇的因果关系、是否立案查侮辱虐待或重大责任事故,等调查结果,把卷宗摊开,法律上有三件事躲不掉。
第一,主管的“约谈+罚款+贴标签孤立+拒调岗”不是普通管理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保护的是劳动者在合理管理边界内的尊严:收电脑、逼抄经、恶意加量、发动同事孤立,都属滥用管理权、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员工可据此被迫解除并拿经济补偿。
孙某把制度调整归因于李某打小报告,在班组传导排挤,已超出指示命令权范围,带有报复色彩,若警方或后续民事诉讼查明其主观上存在羞辱、逼迫目的,按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主管个人与公司对外包工的精神压迫致死后果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以派遣工为由完全切割,因为实际管理、打卡、排班、罚款都由恒昌物业环境口执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劳动条件保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自愿放弃社保条款一文不值。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社保,一律无效。社保法是公法义务,不允许私相授受。
李某生前未缴期间发生死亡事件,若被认定与工作压抑、岗上自杀存在因果关联,虽单纯自杀一般不算工伤,但未缴社保导致的丧葬补助、抚恤金缺口,以及家属依民法典侵权路径主张的赔偿,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要按过错比例补齐。
人社部门还可依社会保险法第86条责令补缴、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1至3倍罚款。
死后补7月当月,只是行政补录,不溯及生前空档,不免除前面月份的违法责任。
第三,工作群遗言发出后无人响应、3小时解散群,不直接构成刑法犯罪,但是民事过错的重要旁证。
群是工作场景延伸,62人里含主管、项目经理、同事,看见“我的死是XX造成的”这种明示自杀意向,未报警未劝阻未留存记录,公司事后快速解散群、剔钉钉账号,容易被解读为销毁管理痕迹。
民事诉讼法上,家属可主张公司未尽到合理救助注意义务,结合主管前期排挤行为,整体证据链指向“管理行为—精神受压—自杀”的相当因果关系。
法院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可酌情判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参考类似职场霸凌致抑郁自杀案,判赔比例多在20%—40%之间,若查明主管存在明示侮辱,比例还会上浮。
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