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可以要求“退一赔十”,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然而,当购买行为被贴上“职业打假”的标签,这一权利还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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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张强(化名)到天源海参专卖店(化名)购买了5斤干海参,每斤800元,共计支付4000元。购买后,张强当场带走1斤,要求商家将剩余4斤分两个包裹邮寄至两个不同地址。商家按其要求将其中3斤邮寄给了烟台市某街道张玉祥(化名,系张强父亲)、1斤邮寄给了烟台市某村许勇(化名,系张强朋友)。
张强返还烟台后,将邮寄给许勇的1斤海参以甲百货专卖店的名义邮寄给乙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验,乙检测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蛋白质不符合GB3160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标准的要求,该样品不合格。其中:蛋白质14.4g/100g,不符合标准指标40g/100g;铅、镉、汞等指标符合要求。
张强在收到寄给其父亲的快递派件通知后,拒绝快递员送货上门,而是委托丙公证处对该快递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载明:张强提取的快递未拆封,在现场直接交给了公证员,本公证处对该快递进行密封后于2025年6月24日交给张强保管。张强支出保全证据公证服务费3500元。
2025年9月,张强将天源海参专卖店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货款4000元;2、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40000元,并承担维权费用51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与天源海参专卖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海参蛋白质不达标,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
一是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经查,2022年至2025年期间,张强在全国多地法院提起了多起类似诉讼。结合其本次将5斤海参分寄2个地址、到货后不直接取件而先做公证保全等异常行为,法院认定张强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通过诉讼牟利,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要件。
二是关于经营者“明知”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赔偿,要求经营者“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天源海参专卖店提供了该批海参的进货凭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海参进行过检测,检验项目包括水分、含沙量、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盐分,蛋白质共6项,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SC/T3206-2009要求,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张强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案涉海参不合格这一事实。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张强退还天源海参专卖店未拆封的3斤海参,天源海参专卖店退还对应货款2400元;酌情支持维权费用1500元;驳回十倍赔偿4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法律坚决守护;但维权有边界,权利不得滥用。本案中,购买者短期内在全国多地频繁提起同类诉讼,且购买后分寄多处,不取货,先公证、检测,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十倍赔偿,行为模式高度雷同,已明显偏离正常生活消费习惯。
法律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不容许将诉讼异化为牟利工具。同时,十倍赔偿以经营者“明知”违法为前提,被告持有进货凭证、曾委托专业检测,已尽合理查验义务,不能仅因产品不合格即推定其“明知”。司法保护诚信,不保护投机。我们期待生产者严守质量红线,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消费者理性善意维权。唯有各方恪守诚实信用,方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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