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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个合同就判诈骗?二审法院说:不构成!
刑民交叉案子常碰到的认知误区:只要对方在合同上动了手脚、耍小聪明占了便宜,就一定是诈骗。很多人默认 “造假了就该坐牢”,好像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之间没有明确边界。
今天张智勇律师来说说这起福州中院的二审无罪案,恰恰把这条边界讲得透透彻彻。三个人私自修改围海垦区的联营协议,偷偷拉长了收益分成期限,一审法院直接以诈骗罪各判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换做不少人,判缓刑不用蹲监狱,大概率就认了息事宁人,但这三个人偏不,坚持上诉只为争一个无罪结论。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盘改判,认定三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本案一审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4)融刑初字第 624 号;二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 851 号。一份判决,道尽了 “合同不诚信” 与 “刑事诈骗” 最容易混淆的核心区别。
一审为何定罪?几字之差的合同修改,换来三年刑期
先把完整的前因后果说清楚。这桩案子的起因,是一起围海垦区的联营合作。 当事人何某甲以公司名义,和当地村委会签订围海垦区联营协议,双方共同投资围垦滩涂。原始手写协议的权责约定得很清晰:项目前期 5 年,先从垦区经营收入里优先偿还何某甲的投资成本;等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后,何某甲按比例享有垦区收入 40% 的分成,而这份收益权的期限,最长为海堤竣工后 18 年。
简单说,合作的时间锚点非常明确:收益期从海堤竣工当天起算,满 18 年就终止,哪怕成本还没收回,规则也写死了。 但项目推进过程中,何某甲盘算了一下,觉得按原合同的时间周期走,自己大概率要亏本。为了拉长收益周期、降低亏损风险,他和薛某甲、薛某乙商议后,私自对核心条款做了修改:把 “收益期限最长为竣工后 18 年”,改成了 “海堤合拢竣工、还清双方资本后 18 年”。
表面看只是多了短短几个字,实际利益却天差地别。原条款的起算点是竣工之日,改完之后,要等双方所有投资成本全部收回,才开始计算 18 年的收益期。相当于凭空多出了好几年的分成时间,收益期限被大幅延长,对应的潜在利益也随之膨胀。 后来村委会在核对合同时发现了篡改痕迹,双方协商未果最终案发。
一审法院的定罪逻辑非常直接: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篡改联营合同、虚构收益期限,骗取村集体的财产利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 拿到这个结果,不少旁观者都觉得合情合理:私自改合同谋利,不是诈骗是什么?更难得的是,三名当事人没有因为 “缓刑不用坐牢” 就妥协,始终不认诈骗的定性,坚持提起上诉,也就有了后续这份极具参考价值的无罪判决。
二审改判无罪的核心逻辑:改合同有错,但不构成诈骗
福州中院二审审理时,并没有回避 “私自修改合同” 这个核心事实,也没有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模糊兜底,而是直接对照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把罪与非罪的边界讲得明明白白:私自改合同确实不对,但这件事,真的达不到刑事诈骗的定罪标准。
核心理由拆成两点,每一点都踩在诈骗罪认定的关键上。
第一,私自变更合同的事实,二审完全认可
法院没有为三人的不诚信行为开脱。判决里明确确认,何某甲等人确实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修改了联营协议的收益期限条款,行为本身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层面属于明显的过错行为。 但二审法院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民事违约、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不是只要有造假、有不诚信,就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商业交易中的不诚信操作,绝大多数都停留在民事纠纷范畴,只有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动用刑法追责。
第二,延长收益对应的利益,无法量化为诈骗数额,也无现实财产损失
这是本案改判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一点。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客观要件,必须具体、确定,能够准确量化。没有确定的犯罪数额,定罪就失去了客观的量化基础,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除此之外,诈骗罪的成立还要求被害人遭受了现实、确定的财产损失。而本案里,合同条款的修改,只是调整了未来收益的分配规则,并没有直接造成村集体现有财产的即时减损。
三人通过改合同争取到的,不是一笔现成的钱款,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收益,只是未来更长周期的分成资格。滩涂围垦经营本身自带极强的商业风险,受气候条件、市场行情、政策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连年盈利分红,也可能持续亏损甚至颗粒无收。 哪怕收益期限平白延长了数年,也不代表三人就必然能拿到对应收益,更没办法精准算出他们到底 “非法占有” 了多少价值。这种依赖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期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现实、确定的财产利益,不能直接拿来作为诈骗数额定罪量刑。
法院的逻辑非常朴素:连行为人到底骗了多少钱都没法确定,又怎么能凭着一纸修改的合同,就给人定上诈骗罪的罪名? 很多人容易忽略这个基本常识:刑法保护的是现实的财产权益,不是不确定的商业预期。如果只要篡改了合同条款、争取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就按诈骗定罪,那商业活动中但凡有点不诚信的操作,都要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最终福州中院认定,何某甲等三人私自变更联营合同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人无罪
必须厘清的边界:不是所有改合同都不算诈骗
看到这儿肯定有人会问:照这么说,以后签合同都可以随便改了?反正不算诈骗?这是对判决最常见的误读,张智勇律所必须把边界讲透,免得有人看了文章反而踩坑。
首先,私自修改合同本身绝对是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一点都跑不掉。从民事法律上讲,单方私自涂改的合同条款,依法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仍然要按原始手写协议的约定履行,权益受损的一方完全可以主张按原合同执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三人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上该承担的违约过错责任,并不会因为无罪判决就消失。
其次,改合同会不会构成诈骗,关键看改的是什么、骗的是什么。 如果改合同的目的,是直接骗取对方手里确定的钱款 —— 比如伪造结算文件虚增工程量,直接骗走工程款;或者虚构合同条款,骗取对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投资款,这些针对的都是现实、确定的财物,该定诈骗就定诈骗,没有任何争议。 但如果修改的只是未来的收益比例、履行期限、分成周期这类条款,对应的是依赖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收益,没有直接侵占对方已有的、确定的财产,一般就不宜按诈骗罪论处,本质还是合同履行中的民事纠纷。
简单总结就是:骗 “现成的钱”,更容易触碰刑事红线;争 “未来的利”,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二者针对的财产属性不同,在刑法上的评价自然天差地别。
我一直很佩服这三个当事人。明明已经拿到缓刑判决,不用失去人身自由,却还是愿意花时间精力上诉,只为了摘掉 “诈骗犯” 的帽子。对经商的人来说,无罪的清白,往往比缓刑的自由更重要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做企业、做交易的人提了两个醒: 第一,永远不要心存侥幸在合同上动手脚。哪怕未必构成刑事犯罪,也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留下不诚信的记录,对商业信誉的损害是长远的。对条款有异议可以协商,可以签补充协议,私自篡改合同,从来都不是明智之举。 第二,碰到合同纠纷,不要总想着用刑事手段解决问题。不是所有的不诚信都是诈骗,刑法有自己严格的适用边界,经济纠纷优先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才是更高效、也更符合法律原则的选择。
一份好的判决,从来不是简单的 “谁有错就罚谁”,而是精准划清民事与刑事的边界 —— 既不让真正的诈骗犯逃脱制裁,也不随意用刑法干预正常的商业交易。这也正是这份近十年前的无罪判决,直到今天还值得拿出来反复品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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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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