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月律师简介
冯正月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4202111531581,服务地区为珠海市。她擅长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民商事经济纠纷等领域,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是珠海本地科技企业的老员工,在职长达十余年,期间先后在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岗位稳定。然而,企业因业务战略转型,撤销了当事人所在的业务部门,并取消了相应岗位,随后直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全程未与当事人协商调岗、变更劳动合同。
该纠纷历经劳动仲裁和一审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企业构成违法解除,核算连续工龄、年终奖计入平均工资标准,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并判令企业为当事人开具离职证明;仅驳回当事人未休年假工资诉求。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四大抗辩理由:一是解除属于合法经济性裁员,不应赔付双倍赔偿金;二是当事人工龄存在中断,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三是离职后发放的款项不属于年终奖,不应计入工资基数;四是一审文书存在程序瑕疵,且企业早已出具离职证明,无需重复开具。当事人委托冯正月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全权应诉,期望保住一审胜诉成果。
办案难点
1.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仅以书面解除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为准。本案企业书面解除文书只引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而该条款有强制前置程序,必须先协商调岗,协商不成才可依法解除。企业自始至终无任何调岗协商记录,解除程序严重违法,这是核心争议焦点。
2.连续工龄认定:企业主张员工中途入职关联公司,工龄中断,但我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两家企业为关联主体,用工变更未中断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企业自愿承接员工在关联公司全部工龄用于经济补偿核算。
3.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企业辩称离职后发放的款项是额外补偿,不属于年终奖,不计入工资基数。需结合相关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明确标注为当年年终奖,依据法律规定,奖金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范畴。
4.一审程序与离职证明:企业主张一审文书存在笔误属于程序错误,同时称已出具离职证明无需重复开具。需证明一审法院已出具补正裁定,完整审理双方全部诉求,未实质损害企业诉讼权利,且企业无法举证已交付离职证明,仲裁裁决该项内容双方均未上诉,法院判决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于法有据。
办案思路与行动
接受委托后,冯正月律师全面梳理仲裁、一审全部卷宗、证据、庭审记录,锁定四大上诉争议焦点,搭建完整应诉抗辩逻辑:
1.围绕企业解除程序违法这一核心突破口,强调司法裁判统一规则,企业书面解除文书只引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却未履行协商调岗法定前置程序,解除程序严重违法,理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企业提交的裁员报备、经营审计材料无法弥补程序硬伤。
2.针对连续工龄认定争议焦点,提交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内部选聘邮件多项证据,证明两家企业为关联主体,用工变更未中断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企业自愿承接员工在关联公司全部工龄用于经济补偿核算,稳固一审法院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认定。
3.对于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争议焦点,结合解除通知书原文、仲裁庭审企业自认记录,证明该笔款项明确标注为当年年终奖,依据法律规定,奖金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范畴,则一审工资核算标准合法有效。
4.关于一审程序与离职证明争议焦点,说明一审法院已出具补正裁定,完整审理双方全部诉求,未实质损害企业诉讼权利;同时企业无法举证已交付离职证明,仲裁裁决该项内容双方均未上诉,法院判决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冯正月律师的答辩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企业未履行协商调岗法定前置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维持90553.76元赔偿金差额判项;
确认当事人工龄连续计算、年终奖计入平均工资标准,驳回企业对工资、工龄的全部异议;
一审文书瑕疵未实质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企业需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离职证明;
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二审诉讼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当事人十余万元赔偿款项全部保住,圆满实现维权目标,对冯正月律师专业细致的二审代理工作高度认可。
律师点评
本案中,冯正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全额赔偿。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劳动纠纷中,准确把握关键证据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性。解除通知书作为劳动维权第一关键证据,劳动者务必妥善保存;跨关联公司用工时,留存工龄连续计算书面约定至关重要;年终奖等奖金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企业以架构调整等理由裁员时,协商调岗是法定必经流程。同时,劳资纠纷企业上诉风险高,劳动者二审委托专业劳动律师十分必要,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尾信息
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湾路98号金湾海景中心2103A
律所: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正月
执业证号:1440420211153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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