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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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淮北市相山区某烤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操作间第一个冰柜第二层发现4袋“上脑边”去骨牛肉,生产日期:20240217;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涉案商品共计8kg,货值金额11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脑边去骨牛肉4袋(净含量8kg);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餐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忽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该案警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对采购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02
淮北相山区某餐饮店对其销售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对我某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美团店铺销售的商品(骨肉相连)使用的主原料为鸡肉在美团页面标注为黑猪肉。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该产品包装上配料标注为鸡肉(≥60)、鸭胸软骨等(≥5),当事人经煮熟再加工的成品不含黑猪肉,在该店也未发现黑猪肉或黑猪肉制品。但当事人在上架该商品时主原料标注为黑猪肉。自2026年3月上架该商品(标注主料黑猪肉)至查获时,共计销售128单,货值金额2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餐饮店将鸡肉、鸭软骨制成的骨肉相连,虚假标注为黑猪肉原料线上售卖,误导消费者。线上餐饮经营需严守诚信底线,如实公示肉制品食材配料、原料信息。各类肉制品经营主体应自查自纠,杜绝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肉制品领域不实宣传乱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03
淮北市相山区某手撕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4月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手撕鸡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未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是食品经营行业守住食品安全红线不可或缺的前置基础条件。广大食品经营商户务必扛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长效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把安全管控措施覆盖经营全部流程、细化到每日每项操作环节,刚性落实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紧盯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对于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守住辖区群众饮食安全关口。
04
淮北市相山区某烤鸭店经营场所脏乱差案
2026年5月13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加工环境脏乱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关系经营规范水平和消费安全保障,是食品经营行业合规运营的核心基础。食品经营者需做好场所清洁、杂物清理、隐患整治工作,自觉维护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对环境脏乱差、拒不整改、反复违规的经营主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全力规范市场经营环境秩序。
05
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4月28日,相山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差,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本案为肉制品生产环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要求的警示案例,对辖区同类肉制品生产企业强化生产过程常态管控、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较强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三建
审核:周方玉
二审:吴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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